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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律 师 的 政 治 角 色

2002-09-25    作者: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樊华      浏览数:11,660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律师参与政治必然性的分析,探讨中国律师在政治领域的角色定位,同时阐述了中国律师走向政治的条件和途径,力求对中国律师的全面发展建立理论上的可能。本文作者认为,对中国律师参与政治的研究和探讨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律师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律师参与政治的广度和深度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法制化的发展程度,更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考察中外律师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律师在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文化建设等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更是在政治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制度迅猛发展,在各个领域均取得了骄人的成就,律师的社会地位进一步巩固,律师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影响逐步提高。但由于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其参与政治的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因此,加强对中国律师参与政治的研究和探讨,确立中国律师在二十一世纪的政治角色,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今天,探索中国律师的政治走向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本文拟从中国律师参与政治的必然性入手,探索中国律师政治角色的定位及参与政治的途径,以期得到法律界同仁的认同,进一步推进中国律师的全面发展。

 一、中国律师参与政治的必然性。

律师走向政治、参与政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也是律师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律师自身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律师参与政治的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参与政治从根本上说是由律师与政治的深层次关系决定的。 任何一种类型的国家和法律制度,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是政治的产物,也是维护政治的手段,法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和统治阶级的政策,巩固符合统治阶级需要的社会关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法律秩序。而律师制度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律师制度在政治格局中的设置就是为了实现统治者的意图和法律的价值。从律师实现上述目的手段上看,即是通过执业活动传播统治阶级的政治理念,宣扬立法者的法律意图,最终将统治者的意志转化为全社会的普遍意志,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同时通过律师的功能达到消弥社会矛盾,使社会矛盾在法律的柜架内得以解决,以实现巩固政权的最终目的。由此观之,律师与政治具有不可分割的天然的联系,律师参与政治是民主政治本身所固有的规定性。

其次,律师参与政治是民主社会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笔者认为,必须重新审视律师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必须将律师抽象出一个哲学意义上的概念。这样不仅会有助于全社会认清律师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更可以使律师本身认清自己的历史使命。 传统的律师概念认为,律师是熟悉法律,善能解说法律,并且能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这一概念是由律师本身的特征得出的。但这种类型的概念往往过于拘泥于律师的本身的外在特征,而没有将律师置于整个社会的结构中,更没有从政治体制的架构中去寻求律师具有本质属性的概念。因此,这种概念解决不了律师参与政治的现实必要性问题。从哲学的高度抽象出一个律师的概念,律师应是懂得社会运行规则的人。这一概念的得出,基本上可以让人们能够判断律师在政治、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价值和可能发挥的作用。 相对于专制社会来说,民主社会有着更多的复杂性,民主政治有别于专制政治的一个特征就是民主政治在复杂的社会系统中生成,而专制政治则是在简单的社会系统中产生。因此,复杂系统社会的统治就必然要求懂得该复杂系统运行规则的人去操作。也只有懂得复杂系统社会运行规则的人才能更好地使该系统运行完好,实现统治阶级的政治目的。律师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懂得这个系统运行规则的人,就必然在这一系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决不可能也不应该游离于这个系统之外。 民主社会要求律师参与政治的必然性还在于法律本身的复杂性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民主社会以法制为标志,法律的调整范围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如果说生命离不开空气,那么民主社会唯一离不开的就是法律。而且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绝不是一种静态的调整,而始终是动态的。正是这种动态调整,才使得民主社会始终保持了一种动态平衡。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是法律的具体运用者,其对政治的参与能够更好地驾驭法律,实现统治者的政治目的,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再次,律师参与政治是律师本身发展的规律决定的。 律师的产生以民主政治和法律的产生为前提,不可能于民主政治和法律产生之前或者同时产生。这就决定了律师对国家政治的参与不可能是一开始就会发生的,而必须是当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政治对法律的需求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律师参与政治才成为可能。因此,从律师及律师制度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律师及律师制度在萌芽之时,尽管其与政治有着天然的渊源关系,也是不可能对政治提出参与要求的。只有当律师及律师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时,参与政治才会成为律师的一种选择和当然的要求。说到底,是律师的作用影响了政治才使政治对律师的需求成为了必然。另一方面,从律师的基本属性来看,律师作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其基本属性具体体现在职业属性、社会属性和政治属性三个方面。职业属性和社会属性外在于政治属性,并始终被政治属性所左右。其政治属性就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不管律师在展示其职业属性、社会属性时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这一规律始终都是发生作用的。因此,律师参与政治仅仅是其政治属性的外化,其政治属性决定了其最终必然参与政治。

最后,律师参与政治的必然性是总结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得出的结论。 民主政治是律师存在和发展的土壤,社会政治生活法制化则为律师参与政治提供了表演的舞台。在有着法制传统、民主政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律师全方位地浸透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律师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领域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道壮丽景观。 以法治水平较高的美国为例,美国是世界上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全美国共有律师90万之众(注①),足见律师在美国社会中所起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美国学者法恩兹沃思《美国法律制度概论》一书中所描述,“现在每20位律师中有两位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县政府和市政府的雇员,司法部门还不计算在内。……170年以来,律师人数占美国参议院人数的2/3,占众议院人数的1/2,占州长人数1/2至2/3”。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美国的43位总统中,就有23位出身于律师(注②)。由此可见,无论从深度和广度,律师在美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都起着无与伦比的巨大作用。无疑,从美国社会律师所起的作用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律师对政治的参与程度与民主政治的发达程度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政治民主化的程度越高,则律师参与政治的程度就越广泛越深入,反之亦然。同时律师对政治的参与程度又反作用于民主政治,使民主政治得以巩固和不断完善。因此,对律师参与政治必然性这一规律的认识,不仅来自于律师与政治的深层关系、民主社会的复杂性和律师的基本属性,也是总结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经验所必然得出的结论。 探讨律师参与政治必然性这一律师发展的基本规律的目的在于,解决中国律师参与政治这一历史性课题。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已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政治方略,社会政治生活走向民主化、法制化正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这就首先为中国律师的长足发展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和社会基础,也为中国律师走向政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回顾近二十年中国律师的发展道路,律师的发展不仅仅体现为律师队伍数量的壮大,更体现在律师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积极参与。还体现在社会公众对律师的普遍认同而使律师的地位得以提高等等方面。同时,律师队伍自身也显现出从对自身之外的关注开始逐步转变为对自身命运的关注,从对社会问题专业性的参与开始转变为对自身政治地位的积极思考等等特征,这一切都表明,中国律师走向政治、参与政治的条件正逐步成熟,作为一个群体、一个阶层参与政治的时代已为时不远了。

二、中国律师参与政治的角色定位 律师的基本任务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此达到维护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这一根本目的。从这一点上看,似乎律师本身就在政治之中,不存在参与政治的问题。但我们所要探讨的是律师对政治领域直接介入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中国律师的政治角色加以定位。

 1、中国律师应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成为中国社会的立法者。 建立符合自身利益需要的法律秩序,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地位和维持社会持续发展的理想方式。但法律秩序的建立首先离不开法律的创立。法律的创立不是统治者凭空想象就可以创造出来的,必须是精通法律的专家根据实际的立法需要,根据统治者的政治要求而制定。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不仅拥有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具有从法律角度进行缜密思考问题的习惯,同时,律师始终扎根于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中,其业务范围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律师最清楚现实生活中所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也最能体会一个立法的优劣在社会政治丶经济生活中应有的评价。所以,律师较适宜成为立法者。如果我国不同层次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时都能有律师的参与,那么,不仅我们的立法水平会登上一个大台阶,而且我们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也会随之而加快,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也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当然,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有少数律师进入到了各级立法机关,成为立法机关的一员,通过履行职责参与立法活动,这无疑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实了律师在国家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表明,律师参与立法的途径一般是通过直接进入立法机构,参与立法,如美国律师在立法机构中的席位为全体立法机构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同时另一种参与立法的方式是参与法案的起草或对法案提供法律意见。这些方式无疑对我们是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的。

 2、中国律师应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的行政工作,成为立法的实践者。 参与政府的行政工作是律师参与政治的最直接的方式。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对于政治民主化、法制化,保障社会各阶层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律师参与政府行政工作的目的,一方面客观上可以在全社会提高律师的整体地位,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律师参与政府行政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从事政府机关工作,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成员。“法律专家往往被任命负责行政工作,他们虽不直接处理法律问题,可是他们所受的法律训练可以对他们大有裨益”(注③)。也就是说,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高政府对法律的重视程度,还可以增强政府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处理问题的能力。以美国为例,“据有关统计,在1988年,政府中的律师总人数为76843人。其中在行政部门工作的有57724人,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8%,在司法部门工作的为19071人,占全国律师总人数的2.6%。在政府中的律师人数占全国律师总人数723189人的10.6%”(注④)。可见律师直接从政是律师参与政治的重要方式。二是以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方式间接从事政府的行政工作,如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团。该团拥有39名律师,由国务卿直接领导,负责政府的法律咨询,并为国务院处理国际事务提出法律意见。“美国法律界的另一重大工作领域,是在政府的各种机关里。在美国那样庞大和复杂的国家里,政府机构大多数有法律顾问,许多律师受雇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注⑤)。律师通过对政府决策的制定,通过接受委托处理政府部门的法律事务等等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因此,作为逐渐走向成熟的中国律师,发达国家律师参与政治的模式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3、中国律师应成为中国社会的司法者。 由律师而成为法官是律师参与政治的又一重要途径。在美国,律师是法官的摇篮,“法官都是从职业律师中选拔出来的,从政府工作或从教学工作中选拔的较少”,“法官候选人名单,要提交律师协会的一个委员会,而且选定时通常须经该委员会同意”。“法官职务的威信是很高的,而且法官这种职务一直吸引这个国家许许多多最能干的法律界人士”(注⑥)。律师之所以作为法官的来源,一方面是基于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正义的体现,是社会生活中各种纠纷的最终裁决者,理应有着更高的素质;另一方面也是由律师在政治中的独特地位决定的,选拔优秀的律师作为法官即是对法官职位的推崇,也是对律师社会地位的一种肯定。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加快,律师通过成为法官参与政治必将成为一种法官产生的主流。那种以大学毕业一纸文凭就可以成为法官,以某种特殊职业的变更摇身一变成为法官的历史早就应该结束了。

4、中国律师应成为社会政治活动的广泛参与者。 政治不仅仅体现在立法、行政、司法领域,政治还体现在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道德等各个领域。律师对政治的参与除了完成其特有的职业属性,实现社会正义,维护法律秩序之外,除了在立法、行政、司法领域施展才能之外,还应在经济、文化、教育、科技、思想道德等各个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中国律师应成为社会活动家。

 三、如何实现中国律师的政治角色 律师参与政治,实现自己的政治角色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在中国拥有几千年封建历史这样一个社会,要过渡到民主化、法制化社会将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但笔者不能赞同有些业内同行所持的中国律师在政治上无所作为的悲观的观点。笔者认为,中国律师参与政治的程度是受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首先是受中国政治民主化的程度限制的,政治民主化程度越高,律师介入政治的程度则愈深。二是受中国律师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影响。政治对其参与者的准入取决于其对政治的作用力的大小。因此,中国律师对政治的参与基本上取决于中国政治的开放程度和律师本身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但无论如何,中国律师既然已经诞生并已取得了长足发展,就有必要为自身全面参与政治时代的到来而共同努力。

 第一,要实现中国律师的政治角色,必须增强律师对政治的参与意识。 一个阶层、一个群体对政治的参与,绝不可能是自发形式的,往往是在既定的政治格局中逐渐地由自身提出对政治的需求。中国律师要参与政治,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自身对政治的整体认识问题。要焕发出对政治的热情,要明确自己在政治上的理想,要有一种锲而不舍的精神努力谋求自己在中国政治舞台上的地位。实际上,政治对律师参与的需求是与律师对政治的关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提高中国律师的参政意识正是目前中国社会政治发展的内容要求。坦率地说,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改革所确定的依法治国的方略,正在逐渐为律师参与政治铺平道路。全国人大、政协及各级人大、政协已出现了律师的身影,听到了律师参政议政的声音;法官的产生也已开始从优秀律师中遴选等等,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已开始了律师全面参与政治的前奏。当然,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希望占有相当比例的律师全面走向政治还是不现实的。但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国律师政治主体意识、参政议政意识必然会逐步增强,这正是中国政治民主化所需要的。

 第二、要解决中国律师在中国政治中的设置问题。 对律师的政治设置是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活动。政治设置说到底是权力的分配问题。政治权力的分配往往是由一个群体、一个阶层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如果一个阶层、一个群体在整个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那么它必然会成为该社会政治权力的拥有者。解决律师在政治中的设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全国及各级人大、政协中设置相当比例的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专业人士,使人大、政协不再是一种体现荣誉的机构,而是实实在在地成为参政议政的机关。因为在一个决定着国家大政方针的立法、议事机构中,如果没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是难以想象的。有关律师在立法方面的作用前文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二是对政府官员的选拔,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政府部门应设置法律专业人士或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士担任。这样不仅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依法治国的政府形象,而且还会极大地提高律师的地位,激发律师参与政治的热情,更会因政府官员组成的结构发生变化而对法制社会的形成、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三是设立律师成为法官、检察官的转换机制,使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三、要创造一个中国律师走向政治、参与政治的社会大环境。 律师是中国社会一支新兴的政治力量。尽管因特殊的职业作用律师已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受中国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影响,律师的社会地位还相对较低,律师的执业环境还相当不完善,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限制,这些因素阻碍着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更影响着律师在政治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要使中国律师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有一个质的飞跃,就必须在全社会培养出一个适宜律师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而这种社会环境包含着对律师领域的立法环境,即对保障律师权益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制定和完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即保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其合法权利不被非法剥夺;律师的社会舆论环境,即律师应以公平、公正、正义的形象矗立于社会公众的心中。只有创造出这样的社会环境,律师才能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最后,中国律师要参与政治还必须通过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参与,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只有拥有了高尚的品格丶优秀的个人素质,丰富的执业经验,才能赢得社会的普遍尊重和信赖,律师的社会地位才能巩固和提高,笔者认为,这是中国律师走向政治、参与政治的基础。 综上所述,中国律师走向政治、参与政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国家提出“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对中国律师政治角色加以定位意义是深远的。中国律师如何走向政治、参与政治应成为每个中国律师思考的课题。

注释:

 ① [美国]利安,《“入世”后中美律师业务之比较》(载《中国律师》2001/5,第51页)

 ② 陈宝权等,《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版,第73页

③ [美国]哈罗德·伯曼著,陈若恒译,《美国律师讲话》,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00页

④ 青锋,《美国律师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⑤ 同注①

 ⑥ [美国] 法恩兹沃思著,马清文译,《美国律师制度概论》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8-40页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之路》黄之英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2、《中国律师制度研究》,张耕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3、《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谢佑平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4、《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陈宝权、苏醒、庄嘉辉著,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

 5、《律师制度比较研究》,陶髦、宋英辉、肖胜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

6、《中国律师制度》,阎志明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

 7、《中国律师制度原理》程荣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8、《美国律师制度》,青锋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5月北京第1版;

9、《律师和律师工作机构》,王新清著,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

10、《基本法律价值》,谢鹏程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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