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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异议

2022-04-18

  

  

业务名称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异议

办事依据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第八条

申请人

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律师、实习人员、社会第三人

办理条件

1、不具备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

2、管理出现混乱,内部规章无法执行,并足以危害实习人员正常实习,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出现明显变化不利于实习的;

3、未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且未缴纳当年度会费,不能明确参加考核时间;

4、正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5、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

6、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

7、受到禁止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

8、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

9、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

10、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

11、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材料目录

1、异议书原件一份;

2、异议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3、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申请人直接向市律协提交申请。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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