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合同延期履行问题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则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的通知;世界卫生组织更是于2020年1月31日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采取的各种疫情防控措施,使得不少企业面临合同履行困难,有可能引发合同违约;而世界卫生组织把新型冠状病毒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对贸易伙伴的心理产生影响,可能导致外方取消订单或出口清关难度增加等情况发生。为此,在疫情下外贸企业的应对措施,我们建议从商业措施的采用到法律手段的使用分情况应对,以保障公司的权益。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构成合同履约免责事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和《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也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上述《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不可抗力均为免责事由,在法律无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延期履行等违约后果的,通常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下列情况方可列入“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
合同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正式确定前(即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前)签署的,且仅因为春节假期延长导致停工产生的,即合同延期履行与本次公共卫生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则合同履行期可以顺延。但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合同当事人违约并非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则该当事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比如,合同一方不能以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要求对其已经发生的逾期付款予以免责。
而在1月20日之后签署的合同,还需要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预见能力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
同时,合同各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未采取适当的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免责。
三、合同各方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存在如下几类情况:
1、只有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能据此解除合同。比如某订单具有特定用途必须在2月中旬完成,而由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订单无法按时完成,则合同一方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2、如果疫情仅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则合同各方仅可主张解除该不能履行的部分。
3、如果疫情仅仅导致合同延迟履行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通常合同各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四、对与业务相关合同、复工、付款等影响的处理
1、对与业务相关合同的影响
除业务合同外,相关合同主要包括:物料等采购类合同,销售代理、广告等营销类合同,疫情对上述合同的履行时间、履行内容等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在复工后与供货方(受托方)等进行沟通,对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条款重新协商,或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解除合同。
2、对复工的影响
制造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政府部门要求企业延迟复工、限制人员流动或工人被隔离等原因可能造成在国家和各地规定的春节假期结束后并不能向其他行业一样全面复工,对额外延期的情况,需要一并考虑到合同延期安排之中,与合同另一方就履约期限达成约定。
3、对合同价款数额的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预计将在一定范围内对国民经济造成较大的影响,短期内可能导致物料的价格上涨和运输费用的增加,这些都会导致履约成本的增加。如有必要,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尝试与对方协商后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价款增加部分费用的承担比例。
4、对合同价款支付的影响
因假期延长和延迟复工导致公司逾期付款的,公司可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进行付款为由主张免除逾期付款责任,免除期限应为延长假期的时间,但免除的只能是逾期利息而不能免除付款义务。
五、工作建议
1、建议公司在复工前,对订单和客户进行梳理,清楚哪些客户的哪些订单可能因为当前疫情无法履约执行,哪些订单确定无法履约执行,然后采取相应的后续补救措施。尽可能与合同对方就合同履行期限等事宜重新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或者通过协议的指定邮箱(designated e-mail)就延期付款的事项达成合意,约定本次事件造成的合同价款上涨差额部分的分摊和工期顺延的安排。
若订单预计可能会迟延交付,则可以尝试通过如下表述与合同对方沟通:“Since the coronavirus outbreak issue in China will not be settled recently, we are afraid that the order of [order number] may not be delivered as the agreed schedule due to the delay of the production. We are sincerely apologize for the delay and we will keep you updated once any progress achieved.”。
若订单确定会迟延交付,则可以尝试通过如下表述与合同对方沟通:“We regret to inform you that the order of [order number] will not be delivered as the agreed schedule due to the coronavirus outbreak issue in China. We are sincerely apologize for the delay and we will keep you updated once any progress achieved.”。
2、存在需要解除的合同,请公司按照每一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通知时间,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程序(中国邮政寄送)送达合同对方并留底。
3、作为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履行通知义务,向合同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政府通知)。同时,公司还需注意合同是否有未在一定期限通知即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免责等类似约定,避免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
4、公司应当收集本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执行政府防控命令而导致合同履行期限延误、合同履约费用增加的情况,并据此主张免责和要求合同对方共同分摊合同价款上涨差额部分,公司应负责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留守人员工作记录、工资发放情况、材料涨价情况、运输费涨价情况等)予以证明。
(作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服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