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我們團隊之前的《疫情當前,施工企業應注意及時索賠 | 專築》(加鏈接)一文發出後,受到許多建築施工企業的關注和好評,同時也收到許多谘詢。從中發現,很多人對建設工程當中的索賠並不完全了解,甚至還存在一些誤解。故此,我們再來談談索賠的基本概念以及程序等問題。
何謂“索賠”:索賠是建設工程當中進行的合同管理行為,《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將索賠定義為“在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損失,按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從而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合同法》在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當中僅以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對隱蔽工程的遲延驗收、發包人違約以及發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緩建等情形做出規定,並未對索賠進行更細化的規範。索賠主要依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索賠根據事件成因,通常可以索賠費用和時間,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索賠利潤。例如: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GF-2013-0201)2.1
索賠與違約責任的區別:實踐中,在探討索賠時經常與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相混淆,需要明確兩者之間既有一定聯係又存在根本區別:
我們來看看違約責任的法律規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由此可見,違約責任以存在違約行為為前提。然而,索賠除違約行為外,也可因不可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原因產生。如不可抗力、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不利物質條件、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範圍、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等等。譬如因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可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可以就此提出索賠;
承擔責任的方式二者也有不同,違約責任以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如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或者賠償損失等形式承擔;索賠則以費用、時間等形式進行補償。
例如發包人遲延支付進度款導致工程停工緩建,承包人既可以要求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也可提出索賠,要求發包人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其支付合理的利潤。
索賠與簽證
建設工程履約當中,索賠與簽證常常聯係在一起,需要明確:
索賠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單方主張,簽證則是發包人對承包人所提出的要求進行的書麵確認;承包人提出的索賠,在經過發包人確認後,即可形成簽證;
索賠的程序與逾期索賠失權:
以防止合同當事人怠於行使索賠權利,避免爭議,保障工程的順利進行。索賠應當嚴格遵循一定的程序。
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為例:
9.13.2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發包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東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索賠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2013版(GF-2013-0201)、2017版(GF-2017-0201)中也均相應設立了逾期索賠失權、索賠最終期限的約定。逾期索賠失權設立之初,人民法院對其約定的效力認定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對當事人逾期索賠失權約定的效力予以了肯定和細化: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關於索賠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對當事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工程價款、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範圍等實質性內容進行了嚴格約束。索賠已成為承包人對中標合同工程價款、工期進行合理調整的重要途徑。
專築團隊在2019年度去到法律顧問單位十餘個工程項目現場進行法律培訓並接受谘詢,發現索賠是工程項目管理當中的普遍痛點,項目管理人員往往缺乏對索賠的正確認識,對應索賠事件未提出或是未及時提出索賠。有感於此,我們製作了服務報告,及時向法律顧問單位提出了反饋和合理建議。另外,我團隊負責人王瀚律師作為廣東省律師協會民事法律委員會副主任也組織研發了【建設工程索賠管理】法律服務新產品,希望通過積極推動索賠管理,提高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能力。
(作者:王瀚團隊,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