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疫情防控期企業用工疑難35條問與答
發布時間:2020-02-26 瀏覽數:2,009
疫情當下,政府政策頻出!戰“疫”時,為共渡時艱,如何協助政府、企業與員工理順困難時期勞動關係?廣州勞動律師有所作為。
圍繞工作與休息、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疫情下員工關係、爭議解決等熱點,從近200餘、約4萬字的企業日常谘詢解答中,廣州律協疫情防控法律服務團勞動法律服務隊精選出高頻且疑難的35條,彙編整理發布,以專業回饋社會,並衷心希望困難麵前勞資雙方能以尊重、包容等共建、共治、共容。
一、工作與休假
1、問:公司生產員工實行綜合計時,請問:公司在延遲複工前怎樣處理延遲複工前的工時?能算作為員工休息時間嗎?
答:作為特殊工時的一種,綜合計時是指在綜合計時周期內員工可於某個時間段適當密集工作而在另一時間段密集調休。當綜合計時周期結束後,若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員工於周期內的法定工作時間,則超過部分由企業按員工正常工資的150%計付加班費。2月3日至7日屬於員工正常工作日但因省政府要求的延遲複工決定而停產,此5天可視為員工的調休時間而不作為員工的工作時間處理。2月8日至9日原本屬於休息日,此二天不影響綜合計時周期內的時間調整。
2、問:公司安排員工值班是否會違反廣東省政府的複工通知?
答:企業因安全管理等必須或必要的原因要求員工值班的,如倉庫值守等,此不會違反廣東省關於延期複工的規定。省政府的通知是“延遲複工”,與企業在假期安排員工值班並無實質性衝突但在疫情非常期間,企業應配合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準確地報告值班人員情況並保護值班人員的安全健康等,並執行勞動監察、疫情近防等部門的規定與要求。
3、問:目前公司有一名員工因疫情在老家當地接受醫學隔離,假如到2月9日之後都未能按時回單位複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答:企業不能將其簡單地當曠工處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因此,員工因疫情被隔離期間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係仍然存續,單位不得按照以曠工處理,否則,企業可能構成違法解除。
4、問: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是否有權拒絕?
答:在此這種特殊情形下,員工不可以拒絕企業的上述安排。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製。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應當服從安排。
5、問:公司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現業主單位要求盡快開工,公司該如何處理?
答:針對業主單位的要求,我們建議公司按照以下意見處理:
(1)如果業主單位的開工要求在2月9日之前的,建議公司明確拒絕,具體理由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複工何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規定,即除特殊情形外,各類企業複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
(2)如果業主單位的開工要求在2月10日(含當天)的,則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工,開工時建議業主單位出具要求公司開工的書麵函件給到公司。
(3)針對外省籍務工人員,如果由於交通管製等各種因素無法趕回來上班的,建議公司及時告知業主單位。
(4)在開工後,建議公司做好疫情防護工作,嚴格規範施工,有條件的對施工場所進行消毒,如發現疑似疾病案例的,及時上報並作停工處理。
6、問:產假在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間到期的或覆蓋這個期間的,能否延長產假?如果是生育獎勵假,可以延長嗎?
答:不可以。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產假按照自然天計算。如果產假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到期,產假正常終止,但職工可以繼續享受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筆者認為,生育獎勵假可以參照執行,也不可以延長。
7、問:單位因疫情需要生產所需的物資或為疫情需要提供服務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數超過法律規定,是否構成違法?
答:《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製。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因此,用人單位可以適當衝破法律規定的時數,用人單位因疫情原因,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數超過法律規定的,一般來講,不構成違法。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或進行補休,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休息權利。
8、問:現在是非常時期,公司部分員工在家待崗,其中一個懷孕6個月的員工,考慮她出門的不便和健康安全,我們通知她待崗到產後才回來,待崗期間僅發放生活補助,可以這樣操作嗎?
答:如果雙方之間經過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待崗協議,在協議中明確期限、待崗期間的工資或生活補助標準、產假安排、逾期返崗責任等,但企業不能單方決定。
9、問: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的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答: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在此期間,企業不能終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否則導致違法終止。
二、勞動報酬
10、問:某機關單位有一名廚師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機關單位決定停止廚房的營運,對於其他廚師應怎樣安排工作崗位?
答:對與確認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觸者於,單位應報當地疫情控製指揮部采取隔離醫學觀察,並支付隔離期間的正常工資。對確認無異的廚房其他同事協商,建議暫時停工,停工首月按正常工作期間支付工資,自次月起按單位的規定製度規定、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停工期間的生活費,但生活費不得低於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1、問:2020年2月3日至9日延遲複工期間,公司安排員工上班的,工資待遇該如何支付?
答: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複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規定,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複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因此,針對2月3日至9日未複工期間的工資待遇,應區分具體情形支付:
(1)在2月3日至7日,如果公司安排勞動者正常上班的,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待遇支付勞動報酬。理由:因現時廣東省人社廳並未對“延遲複工”作出定性,延遲複工應理解為一種疫情防控措施,即2月3日至7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在家辦工的,屬於正常工作,支付正常工資即可;
(2)在2月3日至7日,如果勞動者沒有上班的,企業參照停工規定支付員工正常工資;
(3)在2月8日至9日(即周末),如果勞動者正常上班的,則公司應安排補休或調休,如果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沒有正常上班的,因屬無薪休息日,公司無需支付勞動報酬。
12、問:企業複工後,如果員工因為交通限製等防控措施無法回到單位上班,工資如何支付?
答:雖然企業複工,但員工確實提出了充分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因當地政府采取的交通管製等緊急措施而致其無法返回單位提供正常勞動,則企業在此情況下支付員工的正常工資。在這種情形下,企業可以考慮優先安排年休假,休假期間的工資正常支付。具體法條依據:粵人社明電[2020]13號文“三、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粵複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如果交通管控時間確實較長的,在年休假後也可引導員工辦理事假、減薪、調休等方式靈活處理。
13、問:我們現在擔心複工後,公司肯定會因受疫情影響業務大減,可以減少員工的工作量,相應降低員工的薪酬嗎?
答:如果企業麵臨這種情形,建議和員工協商處理,正常情形下在合理範疇內可以減少工作量,適當調整勞動報酬。具體詳見人社廳明電[2020]5號文: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但需要強調的是:一般情況下未經協商一致後的企業減少工作並降低薪酬可能屬於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構成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主張被迫解除勞動關係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或要求補足工資。
14、問:我們有的員工已被采取隔離措施,那麼在隔離期間,公司應如何支付他們的工資?此時員工的醫療期和病假工資如何確定?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具體法律依據:
(1)《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2)《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3)人社廳明電[2020]5號文“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4)粵人社明電[2020]13號文“二、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病假待遇標準按企業內部的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執行,但不得低廣州最低工資標準(每月2100元)的80%。關於員工的醫療期,仍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規定來確定。
15、問:實際員工的工資除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外還有其他各項津貼補貼和獎金,2020年2月3日-2月9日未複工期間能否隻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
答:2020年2月3日-2月7日屬於正常的工作日,此期間未複工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如果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實際工資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期間實際工資標準支付,而不應僅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支付。由於這段期間職工未提供勞動,用餐補貼、外勤補貼等以實際提供勞動為前提的項目,可不予發放。固定津貼比如交通、通信、職務服裝券的津貼是否發放可視公司的規章製度而定。
2020年2月8日09日屬於休息日,此期間因原屬員工的休息時間,故,企業也無需支付這二天的勞動報酬。
16、問:公司的員工在春節放假前未發現異常,員工返鄉後被確診感染新冠病毒的,2月10日後公司能否按病假待遇支付?
答:對確診感染此次新冠病毒的職工,並不區分是否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感染,即使用人單位放假後確診感染的,2月10日後仍在隔離治療、隔離觀察期等隔離措施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用人單位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17、問:在重點疫情地區未能及時返崗複工的員工工資或生活費待遇該如何處理?
答:對於非因疫情被醫學隔離觀察,但因在重點疫情地區未能及時返崗複工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其年休假,並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資。員工因疫情未複工時間較長的,建議用人單位參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與員工協商待崗,並協商相應的工資或生活費。
18、問:按照2020年1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複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那2月3日-9日不得複工期間可否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如果安排員工在家辦公需要額外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調休嗎?
答:此種情況屬於非因勞動者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一般情況下,企業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因此是疫情防控需要而非員工的福利,如果企業確實是生產經營需要而安排員工在家辦公的,員工應服從工作安排,企業支付正常工資。
若企業安排員在2月3日至7日間居家工作,且超過8小時的,則企業按正常標準工資的150%支付加班費;若企業安排員在2月8日至9日間居家工作,則企業應作員工休息日加班處理,即:或安排調休,或按正常標準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
19、問:職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屬於密切接觸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離的工資報酬如何計算?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安排員工年休假、調休或者以待崗或者事假的方式來協商處理工資報酬事宜。
20、問:因為疫情的原因,我們企業現在現金流非常困難,賬戶上也沒有什麼錢了,我們是否可以將員工的工資推遲發放或隻發放部分,待公司經營狀況好一點了再補發?
答:如發工資的時間在延遲複工期內,因為單位無法正常工作,推遲發放公司應當事先通知並征求員工的同意。如果確實因為企業經營困難無法在複工後及時發放的,可以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確規定是不可超過30日。
至於工資是否能隻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
21、問:在政府規定的延遲複工時間之後,企業因疫情或其它原因仍無法複工生產、經營的,員工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答:目前暫無明確規定,建議企業與員工協商處理,如協商安排年休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或調休或待崗(待崗期間,企業可以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基本生活費)。
如無法協商一致,建議企業按照企業停工停產處理,即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執行。即: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複工、複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三、勞動合同
22、問:勞動者不服從工作安排,以存在疫情為由拒絕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
在政府規定的延遲複工期間,除了涉及國計民生以及特殊情況急需複工的企業之外,其他企業不得要求勞動者提前返崗。因此,筆者認為,在延遲複工期間,除了涉及國計民生以及特殊情況急需複工的企業之外,企業不得以勞動者拒絕提供勞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在政府規定的延遲複工期間屆滿之後,如果勞動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勞動,企業原則上可以按照規章製度處理,構成嚴重違紀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因為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除外。
23、問:公司於疫情發生以前入職了幾個新員工。現處於疫情期間,導致公司不能在2月3日複工。請問這些員工入職滿一個月,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問題,公司是否應該承擔?
答:發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屬於不可抗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次新冠病毒導致傳染性疾病,引發社會公共衛生安全等問題,從而導致企業不能正常複工,導致自用工之日期滿一個月內,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應承擔二倍工資責任。但是,一方麵建議公司HR通過微信等方式表達希望簽訂勞動合同的意願及疫情而無法按時簽訂等內容,另一方麵公司在正常複工後,應自公司複工之日起雙方盡快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否則,公司應承擔後期不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責任。
24、問:在疫情爆發前已經開展,目前正在實施過程中的經濟性裁員項目,是否可以繼續開展?
答:可以繼續開展並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但應當特別注意,如經濟性裁員對象中存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則不能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對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四、爭議解決
25、問:公司采用了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有勞務派遣工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也有部分勞務派遣工是疑似病人,公司能否將這些勞務派遣工退回給派遣單位?
答:不能。根據廣東省人社廳的官方回應,用工單位不能僅以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為由,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在這段不能退回的期間,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處理。
26、問:公司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員工嗎?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除非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特殊工作。
27、問:在政府通知的延遲複工期間,若公司仍堅持複工,公司會承擔那些法律責任?
答:在延遲複工期間,除了涉及國計民生以及特殊情況急需複工的企業之外,其他企業不得要求勞動者提前返崗,但可以向勞動者下達適合在家辦公的工作任務。單位違反規定提前複工的法律風險有:
(1)行政責任。依據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
(2)民事責任。依據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依據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疫情下員工關係
28、問: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死亡,是否屬於工傷?
答:屬於工傷。根據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發有關人員因履職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9、問:廣東出台受疫情影響企業無法按時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等費用,可延期繳費。那麼,公積金是否包括在內?
答:包括。根據廣東省政府印發《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複工複產促進經濟穩定運行的若幹政策措施》第二點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工成本中“(五)減輕社會保險負擔”的規定,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補辦補繳。因此,住房公積金也包含在延繳內。
30、問:職工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需治療費用的,是否可以提取公積金?
答:《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服務保障的通知》,已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大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範圍,患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於醫療支出。
31、問:經初步估算,公司過半員工的子女正在我市各中小學或幼兒園就讀,現在學校尚未通知開學時間,有員工提出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直至正式開學,請問公司應當如何處理員工的請求?
答:按照廣東省政府《關於企業複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本省中小學、幼兒園2020年2月17日前不開學,但各校的具體開學時間由本市教育局和校方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情況,科學研判後確定,也就是各校另行公布,具體開學時間不確定。為了保護家庭未成年子女健康安全,根據勞動合同法,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的精神,企業可以同意員工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的要求,同時鼓勵在家看護職工采用電話、網絡等靈活辦公方式提供勞動,提供勞動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出勤照發。如果沒有辦法通過在家辦公的方式提供勞動的,建議讓員工休年休假或者請事假。如是休年休假的,則待遇照常發放,如果是請事假的,則無需發放。
32、問:對於湖北籍或者近期到過湖北出差、旅遊的勞動者,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1)員工確診治愈後仍需遵醫囑病休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按照病假處理;
(2)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對於發現的疑似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
(3)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建議用人單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離觀察。
33、問:企業是否可以決定推遲複工呢?
答:實際上無論是否屬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都可決定推遲複工。但建議企業要做到三點:
(1)不得以推遲複工的方式故意針對員工、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
(2)要做好推遲複工的書麵文件準備工作,包括推遲複工的原因、工資待遇、生活費事宜,並提前和員工解釋溝通;
(3)要與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前溝通報備情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34、問: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的,企業可如何處理呢?
答: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35、問:企業應當為員工配備口罩、消毒水、消毒液嗎?
答:在延遲複工前,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且經報備後複工,或,企業安排員工出差到湖北等疫情嚴重區域,則企業應當以保護員工身體健康為重,為員工配備口罩等防護用品。在政府公布的延遲複工期限屆滿後,雖然企業沒有義務為上班員工配備口罩,但企業也應當采取多種手段,為員工創造放心、安全的工作環境,如為前台人員、確因工作需要而經常外出人員等特定人群配備口罩,在大門、前台、公共水手池、衛生間等處配備消毒水(液)、擦手紙、幹手機等防控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