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律興
當前位置: 首頁 > 專業委員會 > 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
關於修訂《傳染病防治法》的建議
2020-03-03    瀏覽數:418

背景:

近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衛健局發出的一則《應急處置征用通知書》(下稱《通知書》)引起各方關注。通知書中大理市衛生健康局稱“為切實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對從雲南省瑞麗市發往重慶市的9件口罩被依法實施緊急征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製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此批口罩由雲南省發往重慶,為處於運輸過程中的快遞,應當屬於跨行政區域物品,應該僅國務院有權調配。大理市衛健局為了本行政區域需要而不顧其他行政區域的做法,顯然違背了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除了本起異地政府之間關於物資調配發生的矛盾,疫情當下,也發生過政府對於物流公司承運的單位、個人購買的口罩等醫療防疫物資進行“截留”的事件,為規範傳染病暴發時期的類似行為,建議對《傳染病防治法》進行修訂:

第一,《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中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製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該法條規定政府有權“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但本條規定中對於“相關設施、設備”的定義過於模糊,應當明確將傳染病防治物資列入有償征用的範疇內;同時該條中規定“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其中並未對補償的標準做出明確規定,法律條文中隻規定“合理”“補償”,”合理“的標準卻不得而知。因此,需要對補償的標準進行細化:首先,政府在傳染病爆發期對醫用物資進行征用時,應根據傳染病預警級別、分級標準、判定標準等合理保留民眾日常生活所必須之部分,如根據傳染病的預警級別,從Ⅰ級到Ⅳ級分別保留可供該被征用對象使用5日、10日、15日、30日、90日的醫用物資;其次,對於”合理“補償的標準,可根據同類同級別品質的醫用物資一周內的市場平均價格進行補償;最後,應對補償的發放時間進行規範。

第二,《傳染病防治法》的罰則中並未對政府違規使用征用物資及征用後不按規定進行補償的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進行規範。建議補充此方麵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征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傳染病防治資金及防治傳染病物資的; (二)不及時歸還征用的單位和個人的傳染病防治資金及防治傳染病物資,或者對被征用財產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在法律責任承擔上,建議根據傳染病預警級別、分級標準、判定標準等分別製定在“情節輕微”、“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惡劣”時的處罰標準。對於情節的劃分,可以按照征用物資的金額(經濟價值)、疫情的社會影響、因征用造成的危害(如是否影響救治)製定相應處罰。如征用物資金額在10000元以下,造成輕微危害後果的,視為“情節輕微”,責令相關人員退還物資並進行補償;征用物資金額在10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造成危害後果的,視為“情節嚴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征用物資金額在10萬元以上,造成危害後果的,視為“情節特別嚴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以上情形造成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視為“情節惡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加大對傳染病疫情期間哄抬防治傳染病醫療物資市場價格、囤積居奇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傳染病防治醫療物資的懲處力度;如在疫情爆發期間哄抬口罩、防護衣等醫療防治物資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應以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罰。

第四、建議完善傳染病防治的長效機製: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儲備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以備調用。” 而在本次疫情中仍然出現醫療物資供應和捐贈分配緊張的情況,因此建議建立專門的國家、省、市三級傳染病防治醫療物資儲備庫,緩解一線人員及普通民眾防疫物資不足。



(作者:孫俊傑,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