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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次修改,分别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中的“任期三年”修改为“任期五年”。
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本次修改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
来源:法汇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