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工推迟带来的假期安排与薪酬发放等疑问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1,657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延长假期通知”),将全国的春节假期延至2月2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省人社厅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要求企业复工日期推迟至2月10日;省人社厅于1月30日和31日两个晚上在官微上进行解释发文。
以下为省人社厅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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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省政府通知见诸于媒体后,我们收到了许多电话或微信的咨询,既有代表企业的,也有代表员工的;交流中,也有朋友分享了他们的做法。
在这个过往从来没有如此艰难度过的春节假期里,虽然我们不断看着手机或电视里各种有关疫情的信息,我们激动、感动、担心,甚至愤怒……;但我们相信,疫情很快就会过去,我们还将迎接正常的生活,要在复工后努力工作。我们看到或听到许多人对于延期复工的各种焦虑,比如企业不能按时开业或开业后也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受阻,无法按时发放工资;员工因为薪酬不能及时收到或减少,各项支出受影响(包括房贷)……。
但,我们也从一些企业与员工的互动中看到了温暖的一面,看到大家为了共克时难作出的付出与努力,让我们清晰地感触到劳动关系最基本的一面(或说是劳动关系产生的起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这里指法律意义上的)是因为双方需要合作,在合作中来实现双方各自的利益与发展。是的,是合作,而不是对抗。这一点,远比法律的规定让人感动。我们相信,企业与劳动者能在此役中共同携手前行走过去的企业,将会迎来更好的未来。
虽然我们下面的解读更多的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但,我们认为劳动关系的双方,也应从管理和企业文化方面来寻求解决之道。因为,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时,通常是刚性的,没有太多回旋余地。就如同开一把锁,企业文化或许是一把万能钥匙,在合适的时候,基本都可以开锁;管理可能是一把专用钥匙,大多数时候,可以打开这把目标锁;而法律 ,可能在大多数时候是一把大铁锤,一砸,锁开了,但锁和门也都坏了。因此,如果仅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可能会误导劳动关系的双方,而且,许多问题法律还没有规定或明确。
我们一直认为,在应对劳动关系的问题时,价值观(或者说理念)要比技巧更重要。虽然我们总结了部分问题呈现在下面,但实际上很多企业面临的问题还有很多。如果只是按法律法规政策来处理,在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的时候,就会陷入困境;但,如果你有明确的价值观,则可以用这些原则来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互不相让,剑拔弩张。
因此,解决当下延期复工带来的假期安排与薪酬发放等相关问题,还有很多管理工作要做。我们认为,只要企业和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并能达成一致,很多困惑或困难是可以解决的。如果说,我们下面的解答是解决问题的一条小路的话,那么,协商一致应是解决问题的一条宽阔的大道。且,这条大道也是法律所明确允许的。期待,大家都能沿着这条大道往前走,走向令人向往的、可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目标的未来。
复工推迟带来的假期安排与薪酬发放等问题汇集如下,解读仅代表个人现在之理解,仅供参考;如与政府现有及未来所出规定不一致,以政府规定为准;部分实际操作需专业人员指导,限于篇幅,不能详述。
1.1月27日至2月2日上班的工资如何计?可否调休?
1月27日(初三)是法定节假日(参看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按规定应再支付300%的日工资,不能调休;1月28-30日(初四至初六)是调整原来的休息日,因此,可以调休;1月31日至2月2日,是国务院规定的假期,可以调休。1月28日至2月2日如果不能调休,应支付200%的日工资。
2.特定企业2月3日至2月9日上班的员工如何发工资?可否调休?
按省人社厅1月30日的解释,属于省政府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五类企业,2月3日至2月7日工作的,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2月8日和9日如果上班,则可以调休或支付200%的日工资。
3.非特定企业延迟至2月10日复工,那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如何发?是否是无薪假?
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即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4.非特定企业在2月3-9日期间安排的值班人员的工资如何发放?
政府没有对此进行说明,因为政府要求在此期间不复工。虽然上海明确“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要支付200%的加班费,但广东从来不是上海,广东在很多政策方面有自己的处理原则。
我们认为,这给企业和员工都留下了协商的空间。从公平原则来讲,是应安排调休的;如果不安排补休,是可以付加班工资的。如果企业不想付加班费,那怎么办?那就协商吧。
5.企业可否在2月2日至9日间安排年休假而减轻企业负担?
通常认为企业不能在此期间安排年休假。如果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此期间休年休假,法律没有禁止,但企业不能强迫员工接受。
6.对于因疫情在2月10日还不能返回工作的职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按省人社厅通知第三条,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安排休年休假。若员工可能较长时间不能复工,双方亦可协商一致后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应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总之,如出现此类情况,由企业与员工协商解决为宜。
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另,在昨天(2月1日),湖北省政府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湖北省的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13日,其后明确包含了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也就是说,在广东工作的人,如春节期间在湖北,其春节假期将延至2月13日。即,这些职工的薪酬,应发至2月13日。但,湖北省政府发的通知能约束广东省企业的行为吗?这里可能存在矛盾。
7.经确诊且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其医疗期与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24 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医疗期的规定,请参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8.安排员工值班是否会违反政府的通知?
我们理解是不会的。省政府的通知是“复工”,不是一刀切的不准人回去值班。但,企业应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地报告值班人员情况,并执行劳动监察部门的规定与要求。
9.企业因为疫情导致不能在2月10日复工,是否可以按停工停产的情形自2月10日以后向员工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我们认为,如果向员工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至少得到3月2日以后才可以。
根据省人社厅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这个规定有法律依据,其来源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因国务院假期延长至2月2日,而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是一个月(最长三十日),则一个月后就是3月2日。
10.员工从湖北回来,按规定要先行在家自我隔离14天,但10日开工时还要再隔离5天,请问他在居家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
建议协商处理。如不能协商一致,企业需向员工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因此类情形属于员工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非员工本人意愿造成。
11.非全日制的员工在此期间的薪酬如何支付?
法定节假日工作需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且不能调休;按在不能调休的假日或休息日工作的,则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12.有一个试用期员工到2月2日到期,其转正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从现有规定来看,转正日期不能顺延。
13.如果违反省政府通知,会引发怎样的后果?
可能引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部分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