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及高新技术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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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谈《电子商务法》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务
作者: 詹朝霞
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法》在诸多争议中落地,前后经历四审才正式通过在我国立法中也是罕见的。仔细研读《电子商务法》,与三审稿对比变化不大,各方对三审稿的意见仅有一小部分被采纳,争议归争议,既然落地,那么如何解读如何守法执法才是眼下的重点。
分析《电子商务法》全篇共七章八十九条,绝大部分是规范管理平台经营者的。笔者为电商企业服务多年,在服务过程中总是要从公司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税法、商标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援引相关规定,由于司法实践中有种种不同的解释,每每引用前总是穷尽一切办法进行彻底理解和消化,因此难免忐忑,《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将不少似是而非或已经约定俗成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对于规制电商经营行为、规范电商市场秩序、平息纷争起到了“一锤定音”的作用。笔者拟从以下六大方面解读《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法律义务的规定。
一、平台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
(一)在市场主体登记及其相关信息公示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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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主体定义】 |
评析 |
第九条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两大类,至于“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属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比如时下非常流行的各类APP销售、微信公众号销售、微信朋友圈销售等,应该遵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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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于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信息撮合线下提供服务比如网约车中的司机同样应该受《电子商务法》的约束,遵守该法中有关经营信息公示、经营许可、纳税、依法经营等一系列规定。 |
2、【市场主体登记】 |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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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也就是说以后无论“平台”抑或是“经营者”都应该申办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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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除小市场主体登记义务】 |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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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规定“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
“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没有清晰界定,给自然人从事网络销售活动留下了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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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体信息公示】 |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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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息公示】第十五条规定无论是否需要申领营业执照,经营者都应公示其信息,“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经营者应该把其经营情形进行公示, 【歇业或停业信息公示】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意味着经营者的背景和资信状况等将被强制透明,但不应公示其隐私信息,便于市场监督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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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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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于众多小店铺、对于各种小程序的销售行为如何约束如何监管?如何执法将考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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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用户信息保护、交易安全、交易信息保存、交易数据提供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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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户信息保护】 |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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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了对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并规定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但同时规定双方约定保存的除外。 |
给经营者自主经营把握相关用户信息留下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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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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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台有依有据可充分约束平台内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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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安全保护】 |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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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规定平台要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
如平台遭遇数据错误或数据丢失时责任分配等问题没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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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信息保存】 |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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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规定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平台应充分意识到相关信息保存和保护的重要性,否则可能遭行政处罚,同时可能要承担本法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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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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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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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数据提供】 |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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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规定平台经营者有义务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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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泄密或被非法利用如何界定是平台责任还是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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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台经营者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义务
(一)在市场主体经营信息管理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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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验登记归档更新义务】 |
评析 |
第二十七条规定平台应对进入平台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
平台除公示自身信息外,还应对进入平台的相关经营者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归档和定期核验更新 |
2、【及时报送义务】 |
评析 |
第二十八条规定平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 |
应该包括有照和无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主体起到监督监管的作用 |
(二)在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进行监督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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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报送纳税信息义务】 |
评析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平台“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
平台内经营者纳税义务将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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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行政许可等进行监管的权利和义务】 |
评析 |
第二十九条规定平台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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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应规制经营者获得行政许可,并履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义务 |
【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评析 |
第八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平台将成为工商、税务稽查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前哨,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一手信息 |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各类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遍及方方面面,全面落实并执行对平台而言难度不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因地制宜,与平台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对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落实《电子商务法》中可能涉及的行政许可问题,及时有效对未经许可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管制。
三、平台经营者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方面的特殊义务
1、【规则核心内容】 |
评析 |
第三十二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应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要求平台经营者全面审慎理顺其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注意根据本法规定的步骤和要求作相应的调整和变动,否则将造成相关经营者集体退出,造成大面积动荡。相关修改和整理工作最好在本法生效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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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则制定和修改均应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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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对于修改该等内容也作明确规定,首先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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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规则后经营者有权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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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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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评析 |
第八十一条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插手平台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了,平台应加快规范其经营行为。 |
3、【不得限制经营者】 |
评析 |
第三十五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
此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如何解读“不合理”和实施是重点。 |
【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评析 |
第八十二条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此条究竟能不能遏制某些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欺行霸市”还是一纸空文将拭目以待。 |
4、【采取措施时应公示】 |
评析 |
第三十六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依据其相关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
要求平台非常精准把握相关信息,否则可能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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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台经营者监管安全交易失职的法律后果
1、【未采取必要措施-----承担连带责任】 |
评析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规定十分之笼统,应结合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究竟平台应承担何种责任非常含糊,结合目前事故频发的网约车平台,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推进,相反有疑问:是不是平台可以一赔了之?这些规定似乎给平台推卸责任、执法者进行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
2、【未尽审核义务或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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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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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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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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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义务
1、【建立保护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 |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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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加强了平台的经营责任、增加平台的经营成本 建议平台经营者可与知识产权人建立相关合作关系,设定相关运作规则,为将来打击侵权行为扫除障碍。同时通过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设定虚假或错误通知平台采取措施导致的后果应由权利人自行承担。问题:各种知识产权人有可能海量数据,平台能否胜任?这些条款要求平台有基本判断和识别能力,平台应该如何避免如错误或失误或被恶意利用造成的潜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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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侵权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二、四十五条规定,发生侵权时,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通知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时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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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的行政处罚】第八十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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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连带责任】(1)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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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恶意发出错误通知-----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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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示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前述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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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送声明义务、终止相关措施】第四十三条规定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的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
六、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交易安全担保方面 |
评析 |
1、【可设立担保机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平台经营者可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2、【可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
这项平台经营者的权利已广泛使用,只是平台内经营者被无端扣押金的情况屡有发生,如何监管不使之变味是重点。 |
(二)在投诉举报调解争议解决方面 |
评析 |
1、【建立公布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第五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2、【争议解决途径:和解、调解、投诉、仲裁或诉讼】第六十条规定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3、【积极协助维权】第六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
已有不少平台对海量的交易纠纷进行调解,是解决纷争途径之一;此外,行业协会可充分发挥其中立客观权威的优势,建立相应调解中心,缓解高频发生的交易纷争。 |
4、【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
评析 |
第六十三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
应重点考虑如何规制平台行为,确保其既能正确适用法律又能杜绝腐败 |
结语:如今平台形式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并瞬息万变,如何鉴别究竟是平台还是平台内经营者,又或者两者皆是,将是执法者任重而道远的任务。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平台经营者不仅应公平合理对待平台内经营者,还应在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监管、税务监管、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承担相关法律义务,并可设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该法的部分规定还存在框架式的甚至模糊的情形,但终究使电商领域的“野蛮生长”得以有法可依,数字经济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