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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应对律师事务所等非企业机构赋予企业政策优惠待遇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647

问题的提出:根据20202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220日《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特别是李克强总理的会议讲话:“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必须抓紧出台扶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系列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当天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到6月,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我省为此也针对企业出台了上述九条措施。由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同样给律师事务所等非企业机构(简称非企机构)造成了“停工、不停薪”等冲击,但却无法享受上述减免扶持政策优惠。

非企机构与企业一样缴纳税费,且承担的社会责任往往大过企业,亦应享受企业同等优惠待遇。但非企机构登录社保网申报却显示:“延长缴费只针对单位类型为企业的单位,您不符合延长缴费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非企机构属于用人单位和参保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应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且非企机构也按时向国家缴纳经营所得税等税费。鉴于社保部门将非企机构列入非企业、非个人、非个体、非事业,但是,多年以来,税务局一直将非企机构视为企业征税,非企机构按企业类别缴费。将非企机构排除在企业可以普遍享受的优惠政策之外,应属理据不通。

疫情防控期间,我省非企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延期复工的号召,处于“停工”但不停薪的状态。根据中央精神,我省律师行业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服务防控大局,出任党政参谋和助手、拟定应对疫情的操作指南、解答社会各界疫情阶段提出的各类问题,非企机构作为社会众多用人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疫情防控作出了贡献。若本轮扶持政策仅仅面向企业,将有违“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初衷。基于上述理由,应全面考虑到包括非企机构在内的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同等给予政策帮扶、优惠,实行对律师事务所等非企业机构阶段性减免税收、社保费用以及办公用房租金等政策支持措施。



(作者:李正春,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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