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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无法全面履行合同的救济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665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全国,打乱了老百姓的生活、工作等计划,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及法律问题。肺炎疫情的蔓延导致当事人之间部分合同出现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形,下文对涉及到该情形的救济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可见,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属于通常意义上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因而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不可抗力也可能不能免除或者不能完全免除民事责任。

二、情势变更的定义

对于“情势变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规定,仅有相关司法解释和通知对“情势变更原则”规定。例如,于20095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条:“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即对情势变更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用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因此,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是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导致显失公平,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共担相应的风险;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款,而情势变更则需要由法院加以判断。

四、此次疫情是否符合合同履行过程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形

根据于2020120日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更严格的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大面积的爆发,导致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出台文件进行实施交通管制、封城、延长假期等行政行为。这此疫情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但是在具体案例中,需要不可抗力因素与合同无法履行必须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若没有形成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以房屋租赁为例,这次疫情短期内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但从长期来看,并不会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不能因此直接解除合同,需要客观判断此次疫情与合同履行不能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在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适用该原则需要诉诸于法院,由法院严格加以判断。

因此,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适用何种法律救济手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郑飞虎、林婉玉,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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