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业务资讯

公平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3年7月)

发布时间:2023-07-18 浏览数:351


业务资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罚〔2023 〕1 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00504102289L  

业务范围:协调、交流、培训、咨询、服务 

住所:成都市西御河沿街 52 号

法定代表人:梁一清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9 年 7 月 15 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 反映当事人涉嫌限制市场竞争等垄断行为。成都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依据反垄断案件管辖权划分相关规定,向本机关进行 了报告。经初步核查后,本机关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正式 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开展了现场检查、 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材料。

2022 年 12 月 30 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 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垄断法》( 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 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 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放弃陈述、 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19 年 7 月 2 日,“成都市审计局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成都市政采招 ﹝ 2019 ﹞ 053  号)开标唱标后,当事人接到四川省工程造价协会转来投诉, 投诉称部分会员企业在该项目投标中,存在“低于成本报价” 的行为,要求当事人调查处理该投诉。

当事人随即联系其自律委员会,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向 参加该项投标的 132 家企业下发《关于对部分企业进行行业 自律约谈的通知》(成造价协 ﹝ 2019 ﹞ 09 号 ),并通过协会网 站、协会官方QQ 群、电话等方式通知企业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分三批参加约谈,强调 “无故不参加约谈的企业其责任自 负”。

2019 年 7 月 5 日上午 10 点, 当事人对投标企业疑似存 在以成本报价或低于成本报价的问题进行第一批集中约谈。 第一批约谈结束后,当事人起草了《关于撤销 “成都市审计 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申请》范本 ( 以下简称 “撤销申请范本”),并由协会工作人员发布在 QQ 工作群上,要求企业按照范本, 以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的 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理解不清为由,向成都市审计局、成都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撤销投标文件的申请。同时要 求当天下午两批参会企业带上公章,以便直接在协会起草的 撤销申请范本上加盖公章,并计划由当事人统一递交或由企 业自行递交至成都市审计局。

当天下午,当事人就此次约谈结果到成都市审计局进行 沟通,双方就投标报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企业是否低于成 本报价等交换意见。会后,当事人并未将撤销申请递交成都 市审计局,也无企业将撤销申请自行递交至成都市审计局。

2019 年 7 月 15 日,当事人向会员单位下发《关于对“成 都市审计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投诉 情况的处理通报》(市造价协 ﹝ 2019 ﹞ 12 号 ),通报中对未按 协会要求参会的24 家企业作出 “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 一次”的处罚。

2019 年 8 月 8 日, 中标的全部 45 家企业按照招标文件 的规定,与成都市审计局签订了合同。其中,30 家中标企业 与成都市审计局签订了《初审定点供应商服务协议书》,15 家中标企业与成都市审计局签订了《复核定点供应商服务协 议书》。各中标企业已开始正常履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以上有关证据, 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 认并查证属实。

四、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相关服 务行业发展,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 开住建部门专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 ﹝ 2015 〕769 号 ) 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价,各经营者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应根据市场规律、成本等 因素自主选择价格策略,具有自主参与服务项目招投标、公 平竞争的权利。投标企业在对拟投标项目规模大小、难易程 度、招标文件要求等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自己投标价格参 与项目投标,这是投标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 的行为,是否低于成本也是投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自我运 营风险的管理。 因此,投标企业是否低于成本报价与本案中当事人实施的联合抵制交易行为无必然联系。

当事人在处理涉及会员企业投标报价的投诉中,未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质疑和投诉程序向 采购人成都市审计局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质疑和 投诉, 以协会网站、协会官方QQ 群、 电话等方式,通知本 行业会员单位参加约谈会议,牵头草拟并组织、要求其会员 单位签订《关于撤销 “成都市审计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 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申请》,组织会员单位联合抵制该工 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的交易。各会员单位原本对工程造 价咨询项目自由参与、公平竞争的关系因当事人组织签订的撤销申请而受到限制。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作为本应为同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维护本行业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社团组织,在处理涉 及会员单位招投标价格投诉中,不仅未合法引导本行业的经 营者依法竞争,还积极主导并全程参与组织会员单位从事垄 断协议,同时对未参加约谈的会员单位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其提出的理由是为了规范市场,实质上却剥夺了会员单位自 主定价权。 当事人实施的上述行为,严重制约了会员单位在 参加招投标项目方面的自主选择权,严重排除、限制成都市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竞争,破坏了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消 费者的利益,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违反修改前的《反垄 断法》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 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在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约谈会员单位,单方面起草联合 抵制交易协议组织会员单位从事垄断行为,并对未参会会员 单位给予惩罚性措施,在联合抵制交易行为中起主要关键作 用,应予行政处罚。但鉴于该垄断协议尚未实际实施,当事 人及时终止事态发展,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 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行业协会违反 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 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 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 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 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30 万元 ( 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 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述银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单位:(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四 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 月 10 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