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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7年2月)

发布时间:2017-03-15 浏览数:3,149

媒体消息快递

                                 2017年版《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制定发布

      2017年2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发布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该规范与2010年原卫生部出台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相比,在新规范第十四、十六条均规定了“电子病历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该规范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而2010年的规定,仅要求电子病历系统具有“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可追溯” 的功能(原规范第十六条),以及仅在“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才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原规范第十条)
      另外,对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所包含的范围也有所扩大(如新规范第二十二条,把可复制的范围扩大到: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
      最后,新规范对电子病历的封存程序进行了细化。且对电子病历的保存时间做了明确规定。(新规范第十九条)

      相关链接:
      http://www.moh.gov.cn/yzygj/s3593/201702/22bb2525318f496f846e8566754876a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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