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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環保稅征收疑問的
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答複
來信:
本人關於環境保護稅第四條和第十條有如下疑問。盼請回複!我看到您的複函,說到生活汙水達標排放,接管是不收環保稅的。我想請問的是,我工業廢水也是接管排放,而且是達標排放的,是否需要交納環保稅?根據第十條規定,是否要求企業必須要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備。如果企業沒有在線監測設備的,第二條中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的監測數據,是否意味著企業尋找有資質的的第三方監測機構,監測機構是當地環保部門認可的而且有CNAS認證的,在環保稅申報的時候,此數據能否用於環保稅的繳納?
回複:
一、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二、重點排汙單位依法應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根據自動監測數據計算相應汙染物排放量,繳納環境保護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汙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重點排汙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汙單位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環境保護部製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規定了重點排汙單位的範圍和條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監測機構是指按照計量法規定取得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不必取得地方環保部門認可;監測數據應符合環境保護和計量等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範。
環境保護法規定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範。計量法規定對於環境監測方麵的列入強製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計量行政部門實行強製檢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經省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計量法實施細則進一步規定了計量標準器具使用應具備的工作環境、人員、管理製度等條件。
環境保護部製定並公開了一係列環境監測規範,包括(但不限於)《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HJ/T91-2002)《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HJ/T397-2007)《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範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HJ707-2014)《環境空氣 顆粒物中無機元素的測定 能量色散X射線熒光光譜法》(HJ829-2017)《土壤和沉積物 有機物的提取 加壓流體萃取法》(HJ783-2016)等,通過環境保護部網站等渠道可以查詢獲取。
(來源:生態環境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