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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克难,凝心聚力——2020年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文件汇编(增补本之一)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535

前言

20201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范围,并采取甲类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123日,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市场监管和文化旅游等部门均就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台了相关文件。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和行政法律事务团队,结合本所多年政府法律服务经验和我省疫情防控的实际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在20200131日文件汇编的基础上进行了增补(截至20200204日),供大家参考,以期为各相关部门依法防控疫情工作提供支持!本汇编还将根据文件发布时间不断进行更新。时间紧迫,如有遗漏,敬请各相关单位协助予以提供、补充。谢谢!

前情回顾

抗疫克难,凝心聚力——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文件汇编(广东版)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新华社北京2020128日电)

【重要内容】强调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的公告》(2020.01.24)【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从即日起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面向社会征集有关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线索,以及改进和加强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及时处理。对涉及缓报、瞒报、漏报疫情,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职能部门

一、卫生健康

国家层面1.《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9号,2020.02.01)【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贯彻执行。2.《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2020.02.02)【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九项要求。3.《关于设立应对疫情心理援助热线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8号,2020.02.02)【重要内容】省级或者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统一组织协调当地心理热线,组建热线技术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9号,2020.02.03)【重要内容】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首诊隔离点观察工作方案》,供各地根据实际参考使用。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2020.02.04)【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加强重点医用防护用品的管理,合理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强调履职担当,严肃追责问责。

二、医疗保障

国家层面《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02.02)【重要内容】从七个方面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三、民政

国家层面《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0202号,2020.02.03)【重要内容】印发《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供参考执行。广东省层面《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指引宣传和实施的紧急通知》(2020.02.03)【重要内容】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宣传和实施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系列工作指引,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态势。

四、交通运输

国家层面1.《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2020.02.01)【重要内容】就做好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要求:向社会公开应急运输电话;进一步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切实保障应急运输车辆顺畅通行;进一步严格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纪律。2.《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铁路集团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44号,2020.02.03)【重要内容】就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作出部署。广东省层面1.《关于转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重点场所预防控制工作指引的通知》(2020.01.28)【重要内容】摘编与交通运输行业及广大干部职工密切相关的5种重点场所预防控制指引(包括普通家庭,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站、高铁站、地铁站、汽车客运站、飞机场和港口码头,企事业等集体单位),印发参照执行。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暂停粤鄂省际客运班线的紧急通知》(粤交明电〔202016号,2020.01.29)【重要内容】即日起,除政府指定及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外,暂停粤鄂两省省际班线,恢复时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五、市场监督管理

国家层面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号,2020.02.01)【重要内容】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鼓励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程网办,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宣传引导工作,营造安全有序的登记注册环境。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2020.02.01)【重要内容】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广东省层面《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从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公告》(2020年第4号,2020.02.01)【重要内容】一、严禁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疫产品;严禁使用回收过期、不合格原料生产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疫产品;二、严禁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无证生产经营药品;三、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四、严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消毒用品、家居清洁用品等与人民群众防控疫情密切相关的日常消费品。上述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即拨打123151234596315热线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六、生态环境

国家层面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2020.02.01)【重要内容】已发生疫情的地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应督促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及《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2020.02.01)【重要内容】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

广东省层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电发〔20207号,2020.02.04)【重要内容】本指引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工作。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项目按此指引执行,社区代管或业主大会自管项目,可参照本指引执行。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本指引的各项要求。内容包括:出入口设置及防护、重点人群防护服务、重点公共区域防护、重点设施设备防护、环境卫生清洁防护、疫情社区防护工作、企业内部防护管理和疫情防控宣传工作等。

八、税务

国家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2020.01.30)【重要内容】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九、金融监管

国家层面《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01.31)【重要内容】就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提出: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十、财政

国家层面1.《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2020.01.26)【重要内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2020.02.01)【重要内容】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3.《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2020.02.01)【重要内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十一、海关

国家层面《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2020.02.25

【重要内容】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十二、信访

国家层面《国家信访局关于暂停接待群众来访的通知》(2020.01.28)【重要内容】中央和国家机关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各地可结合本地疫情和防控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停止接待群众来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广东省层面《关于暂停接待群众来访 全面启动网上信访服务的通知》(2020.01.30)【重要内容】广东省人民来访接待厅暂时关闭,暂停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各地可结合本地疫情和防控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停止接待群众来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作者: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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