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等问题的具体解读 —以广东省发布的通知为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2,370
一、相关通知的内容
(一)国家政策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下发了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下称“国务院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下称“春节延长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广东省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下称“广东省政府通知”)规定:“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对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关于停工停产的起算日期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假日为特定的11天,而国务院通知明确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又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在其官网答疑中明确“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因此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性质应该为休息日,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
广东省通知规定一般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复工。又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在其官网答疑中明确“在2月3日至9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因此,此期间的性质仍应看成是休息日,而非因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日。
因此,因疫情导致不能复工的企业,其停工停产日应从2020年2月10日起开始计算。
三、餐饮、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不能确定复工日期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粤人社明电【2020】13号文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对此,笔者的理解如下:,
(1)若企业在2020年3月10日复工的,则其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使员工在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只工作了一天,企业仍然应当正常支付工资。也即企业无权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减少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向职工正常支付整月工资。
(2)若企业在2020年3月11日复工的,则其停工停产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企业在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未曾安排员工工作的,则可以只按80%*2100元(以现行广州市最低工资为例计算)支付员工生活费;
(3)若企业在2020年3月11日复工的,由于其停工停产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对于3月11日以后的工资支付,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双方可以约定新的工资标准。也即,对于复工以后的工资支付,仍遵循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调岗调薪的应事先取得员工的同意。
可以预见,基于本次疫情的持续期限、影响区域范围和行业领域,不少旅游、餐饮等第三服务业的企业会遭受重创,故对延迟复工期后的企业用工关系的管理和调整会成为下一个难点。
(作者:刘洁,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