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服务行业对外开放的新形势
2005-03-10 作者: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胡铁军 浏览数:8,528
该文荣获赛马在线直播2003年度“理论成果二等奖”
摘要:中国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协议书》及其磋商纪要(以下简称“CEPA”),无疑是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加速对外商开放国内市场,特别是第三产业市场的又一个重大举措。CEPA中有关允许外商投资并控股、独资的有关规定比中国入世时承诺的时间表有所提前,这无疑将促进全球相关行业的资本透过香港进军内地。国内相关行业将因此而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CEPA将在2004年开始实施,及时研究CEPA所开放外商投资,特别是外商可以控股的业务领域,积极制定对策,将对国内企业在即将到来的新一轮市场竞争中把握机遇,发展壮大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本文力求通过对CEPA中有关服务贸易开放的相关规定的介绍,为国内企业的决策提供参考。
本文关键字:CEPA、服务贸易、外商投资
前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会员国。中国政府在入世后的一年半时间里,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和《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约定和承诺,陆续修订或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外资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全面有效地履行了中国入世的承诺。随着民航、电信、建筑等原由国有企业垄断的服务行业向外国投资者作更深层次的开放,外资控股和外商独资经营将要或已经在相关服务行业成为可能。可以预见,这必然会刺激外商在相应行业加强投资,以取得在中国市场竞争的主动地位,由此市场竞争的格局将逐步发生改变,甚至是根本的变化。因此,深入研究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商市场准入政策的发展和变化,对国内企业的生存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2003年6月,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双方之间实质性地减少或消除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达成了《内地和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议定书》(“CEPA”)。在CEPA中,中央政府承诺在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香港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在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前,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CEPA同时约定,在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公司开放管理咨询、会展服务、广告、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分销服务、零售服务、物流、运输、旅游服务、法律服务、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相关服务行业。
尽管CEPA是作为主权国家内部关于经贸安排的约定,但是,考虑到香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独立缔约方、亚洲的金融和贸易中心,世界各国的商业组织早已在香港设立了相应的营运机构,从改革开放之初,香港就作为外商投资中国大陆的桥梁和管理中心,对香港的开放同时也将惠及于各国在香港的投资者,因此,CEPA并不能单纯理解为香港和内地的经贸互惠安排,而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又一个里程碑似的文件。CEPA的签订,将引导外商透过香港向中国投资,香港作为中国和世界的桥梁和纽带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得到加强。而外商透过香港进军中国内地的广告、物流、建筑、零售、法律、会计、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也必将对中国的服务行业带来深刻的影响。考虑到香港的制造业早已将其生产厂移入内地,CEPA规则中的货物贸易的零关税优惠最终取决于中港两地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协定。本文将重点探讨CEPA有关服务贸易的开放和市场准入政策。
一、CEPA所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
根据CEPA的有关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公司将可以在国内投资、从事管理咨询、会展、广告、会计、法律、建筑、医疗、分销、零售、物流、货物代理、仓储、运输、海运、旅游、音像分销、电影发行、银行、证券、保险等服务性行业。
其中,在投资形式和外资持股比例方面,下列业务允许香港公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进行经营:
(1)管理咨询服务(但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除外);
(2)广告;
(3)自有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
(4)以合同或收费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5)建筑顾问和工程承包;
(6)佣金代理、批发服务、进出口业务、商业零售(含汽车销售);
(7)货物分拨和物流服务;
(8)货代服务、仓储服务、道路货运、海运服务;
(9)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服务;
同时,在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电影院服务方面允许香港公司控股。
而在流通领域和银行业方面,针对香港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有所降低。在流通领域,香港公司申请设立外贸公司,其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要求降至不低于1000万美元,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降至2000万人民币。香港公司设立批发商企业,其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要求降至3000万美元,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降至5000万人民币。香港公司设立零售商业企业,其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要求降至1亿美元,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降至1000万人民币。在银行业方面,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分行和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降至60亿美元,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由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相应降为开业2年以上。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
在人员的自由流动方面,CEPA对于香港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提供了便利和优惠待遇。就会计服务,对已经取得内地执业资格的香港会计师在内地的工作时间可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处理。就医疗服务,香港认可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时间放宽到3年。香港认可的医师还可以凭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毕业证书直接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内地的医师资格。就法律服务,取消了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代表在广州、深圳的最短居住时间要求,其在其他内地城市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缩短至2个月。允许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的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的律师职业资格,在内地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就证券服务,香港证券专业人士可依据程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就保险服务,香港居民可以申请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和保险从业资格,在内地执业。
二、CEPA与中国入世承诺的对比
相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诺的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的有关协定,CEPA所协定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相对较少,比如,电信服务、海洋和地质勘探服务、邮政速递服务、教育、环保等方面在CEPA中就没有涉及。但是,作为区域性的“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协定,CEPA相对中国入世的承诺却有更进一步的优惠。
首先,在允许外商在所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取得控股和独资地位的时间表方面,香港公司依据CEPA所取得的待遇较为优惠。香港公司获准成立独资公司进行经营的时间是2004年1月1日。而在相关行业,中国入世承诺的开放时间表相对就较迟。例如,广告服务,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子公司的时间为2005年内;管理咨询服务,在2007年内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子公司;在分销服务、佣金代理、批发和零售服务方面,中国将在2006年内分阶段对外开放流通市场,并逐步放开中外双方持股比例的限制;就饭店和餐馆设施建设和经营,在2005年内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就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2005年内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子公司。众所周知,商业竞争和市场争夺,时间是十分关键的因素,而独资经营往往是商业管理最有效率的方式之一,因此,提前给予香港公司设立独资公司的优惠,无疑给予了香港公司在相关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的先机。
其次,在市场准入条件上,针对香港公司,CEPA相比于入世的承诺降低了在最低注册资本、公司业绩和规模方面的要求。门槛的降低无疑减小了香港公司在融资上的压力,也可以鼓励更多的香港公司进军内地市场。
再次,在人力资源方面,在入世承诺中,中国政府采用了对等原则进行处理。外籍的专业人士在进入中国国内相关专业服务方面,仍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CEPA给予了香港专业人士取得国内职业资格并在内地服务市场进行执业的机会。这是符合“一国”的原则的。目前,会计、法律、保险、证券、医疗是在中国迅速崛起的朝阳服务产业,而这些服务产业的发展往往依赖于高素质的专业服务人士的贡献。香港专业人士的介入,将会极大促进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而香港专业人士往往已经建立了与国际资本和外国公司的长期有效的联系,香港专业人士取得进入内地专业服务市场的机会,必然会促进外国资本和相关企业寻找新的方式涉足国内的专业服务市场。
三、香港公司的定义和外商的策略
根据CEPA的协定,有资格享受CEPA所协定的投资准入优惠的服务提供者为“香港公司”,他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应当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
(2)公司应当在香港有实质性的经营,判断标准包括:公司应当在香港拥有或租用固定的业务场所进行实质性经营;公司应当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公司在香港设立并实质经营达到3年以上,建筑及相关工程、银行、保险业应当达到5年以上;在香港的本地雇员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
(3)公司拟在内地投资的经营业务和范围与其在香港从事的业务性质范围一致。
而在香港登记的海外公司及办事处、联络处、“信箱公司”或者企业特别成立用于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务的企业都不可以享受CEPA所给予香港公司的优惠。
就上述协定的定义而言,享受CEPA优惠的服务提供者是以其在香港注册和实质经营为前提,而并不以其资本的所属国为条件。基于此,CEPA的优惠待遇也同样可以惠及于那些满足上述条件的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将可以在明年提前享受中国入世承诺的市场准入优惠,他们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将成为进军内地服务业市场的投资工具。而那些尚不满足条件的跨国公司,为了在竞争中不落于人后,将可能采取兼并、收购满足条件的香港公司的手段,取得在明年进军中国国内服务市场的资格。由此而言,CEPA的签订将引发相关行业的跨国公司新一轮的资本运作调整和管理结构重组,以适应和利用CEPA签订所带来的巨大商业机会。而这种调整和重组将有利于香港巩固其亚太资本和营运中心的地位。
多年以来,各国投资者大量地使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公司作为来华投资的工具,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而这些公司将不符合CEPA的规定的条件,因此无法享受相应的市场准入优惠,而不论其是否在香港拥有经营场所。CEPA的协定将有利于改变跨国公司的投资策略,转向透过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进行投资。
四、CEPA实施还待解决的问题
CEPA的协定内容是相对原则的,尽管她为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者勾勒出一幅美好的投资远景,但是,协定的执行还需要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才能有效地保障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若无可操作性的国内法律规定,CEPA所给予香港公司的投资优惠将无法顺利实现。距离2004年已经不足半年的时间,制定详细的投资管理规范将是十分紧迫的任务。只有及时、迅速地颁布相关的可操作性规定,才能有效刺激香港和世界各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实现中央政府巩固香港国际商业中心地位的目的。
目前,中央政府已经颁布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国内相关服务行业的政策和法规,而这些规定由于在CEPA签订之前就已经颁布,因此并没有反映出香港公司在市场准入方面相比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地位。中央政府需要及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或对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从而体现入世承诺和CEPA的区别,以及香港公司在国内相关服务行业市场准入的优惠地位,这样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就不会抹杀香港公司相比于其他外国公司在服务贸易相关行业的比较优势,中央政府希望通过签订CEPA协定巩固和加强香港在亚太地区作为资本和营运中心地位的目的才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五、预测和总结
CEPA的签订,从某种意义上说,直接加速了外商进军国内相关服务行业的进程。我们有理由相信建筑业、咨询服务业、旅游业、分销和商业零售业、物流及运输服务业、广告业、房地产业、酒店业、证券业、银行业等服务行业的世界各大服务提供商在CEPA签订后都在深入研究并开始制订2004年度投资中国的策略和方式。香港公司从2004年1月1日起可以在有关行业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协定将大大加强外商在华投资的决策力度和信心。我们可以预见,明年外商透过香港公司在国内相关服务行业的直接投资将会得到加强。而在商业零售、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服务、广告、房地产开发和酒店建设管理领域,外商早已通过多年的合资、合作实践取得了相应的国内管理经验。CEPA的签订,将促使外商尝试透过香港公司在国内实现独资经营,从而实现其投资回报最大化的目的。无疑,外商在2004年起将会透过香港公司在国内掀起新的一轮的兼并、收购和重组的浪潮。面对外商在国内独资化倾向的加强和投资力度增加,国内相关服务行业的市场格局将会发生明显的改变,国内企业需要抓紧时间,认真研究对策,加强内部的改革,以适应未来市场竞争的变化。否则,就有可能被市场所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