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7年8月)
发布时间:2017-09-13 浏览数:2,472
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 税收法定加速落实
2017年8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税收法定得到又一推进的体现。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自施行以来,运行比较平稳规范,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效率也比较高,因此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少数征税事项进行了合理调整,意在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条例》上升为法律。本文将结合车辆购置税相关税收要素,对《征求意见稿》相较于《条例》的主要异同进行简要对比分析。
一、关于纳税人
本次《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仍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界定为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关于征税对象
《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而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则提出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修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这个修改意见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因为国家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和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
三、关于计税价格和税率
1、关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形下的4种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同时,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但又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以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
2、关于税率,《征求意见稿》维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将车辆购置税仍维持按照计税价格10%的统一比例税率征收,这一做法虽然有利于在保证财政收入和税法平稳实施的同时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但仍没有结合考虑车辆类型(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排量、油耗、排放等指标(新能源和暂行的1.6L及以下优惠政策除外)的差别来征收,与整个节能减排导向相悖,缺乏体现税收纵向公平,因此如能修改为实行差别税率,将更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执行。
四、关于税收减免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4项减免税情形规定,包括: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是考虑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要用于建筑施工等专项作业,不以载人或者载货运输为主要功能,因此,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是国务院批准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汽电车辆等临时性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可继续授权由国务院决定。
五、关于税收征管
《条例》中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本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没有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以及完税、免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这一变化主要是基于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的实时交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征纳税情况的有效管理,无须再采取验证纸质完税证明的管理方式的考虑。这也是立法与时俱进的相应体现。
六、关于退税规定
相较于《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以期为税务机关依法管理退税行为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