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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期间的租金减免之实现途径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509


近日,某些知名公寓租赁平台,在全民抗疫期间,耍起“小聪明”:一边通知请求房主免除租金,为配合国家防疫大业,执行不少于一个月“免租期”,另一边又要求租户照常支付房租,全然不让利给业主。疫情是面照妖镜,此种共克时艰之法着实让人难以启齿!

那么疫情期间,因许多疫区所在地政府都实施了严格管制措施,严重影响到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租户可否依此请求租金减免呢?可否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或情势变更条款呢?

1.不可抗力规定:《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2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租户可否请求租金减免?以下三点建议供租户参考:

1.租户仅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由,提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事由,难以成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出租人义务是房屋交付,承租人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一般认为,租金给付义务作为一种金钱债务,金钱债务一般认为难以用不可抗力履行抗辩(源于“财产责任无限原则”),意味着仅仅以疫情为由并不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因为,租赁合同中租户是否实际使用租赁物(房屋),并不是一个考量点,租户的金钱支付并不存在障碍(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另外,请求减租制度通常是在合同瑕疵履行中适用,仅以疫情为由,也很难证明房东构成瑕疵履行(租赁合同通常是房屋不适合租赁,维修等问题)。尽管域外法律(如德国)有对弱势的房屋承租人的特别系统保护(如租金控制),我国目前尚未引进该制度。

2.结合《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和《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23条规定,租户可援引情势变更条款,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但决定权掌握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手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制度中还有一个再交涉制度,鼓励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再次协商,但是通常并不认为这是一个强制要求,也并不要求一定达成某个结果。

3.媒体上报道某些地方房东(小区)拒绝租客回到房屋,此类房东行为构成对履行合同的障碍,此时租户可基于抗辩权请求减价,甚至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作者:郑飞虎  林婧,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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