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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2,794

【前言】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20201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延长假期、延后复工的通知。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事关民生,牵动着千万家庭,而用人单位也作为支柱性力量推动社会发展,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面临巨大的生产损失压力,如何处理缓解企业的压力的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结合国务院、人社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着眼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企业人力成本,保生产、保稳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就涉及劳动关系的工资待遇问题、复工用工问题、工伤及保险问题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的观点及建议,供各位参考。

第一章工资待遇问题

一、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能。

二、问: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

三、问:在隔离期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及政府采取措施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是否发放工资?

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实务中可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远程办公、休年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停工待岗等方式降低人力成本。

【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四、问:延长春节假期(2020131-22日)是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答:休息日,法定春节假期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依据】

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五、问:延长春节假期(2020131-22日)期间复工工资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六、问: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银行网点不营业、交通封锁、小区封闭管理等)无法按时发放工资/迟延发放工资怎么办?

答:按照劳动部门相关规定,不属于“无故拖欠”,确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依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七、问:广东省内员工春节至今一直在岗上班且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答: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复工,按不低于三倍工资报酬计算,初四至初九(春节假期延长期间),按不低于两倍工资报酬计算(如不能优先安排补休),初十到十六(延迟复工期间),按劳动合同约定计算。复工期间如果加班,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计算加班工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八、问:复工后第一个发薪日,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九、问:广东省内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需要发放工资吗?

答:停工停产一个月内的,正常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月,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不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救济标准的生活费。

【依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

湛江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请示》(湛劳字[2000]3号)函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我省在《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4]142号)和《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5]71号)中规定:“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救济标准。”发放的时间到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二、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要求职工在工作日期间返单位待工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求职工在工作日期间每天返单位报到后才可离开的,可发给不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十、问: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

十一、问:企业能否单方面决定以休年休假的方式冲抵延迟复工期间?

答:可以,但须与职工协商。

【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二章复工用工问题

一、问:各地迟延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吗?

答:不属于,期间复工不属于加班。延期复工是各地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之规定,各地出台的迟延复工是指“停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二、问:如员工以企业没有配备口罩为由拒绝上班,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除特别岗位外,现无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位员工配备口罩,如员工因此拒绝上班,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三、问: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求员工返岗,员工因担心疫情传播拒绝上班,企业如何处理?

答:可认定为旷工,按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四、问:用人单位强制提前复工或未按规定做预防措施会怎样?

答:如因此导致传染病传播,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受行政处罚,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五、问:广州市内企业复工复产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登记员工健康状况,配备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通风、消毒、宣传等工作。

【依据】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复工复产条件

企业在复工复产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检疫查验、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经区组织核实,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做好员工排查登记,掌握复工复产每名员工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建立台账,按规定对其采取健康管理等措施,14天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对仍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要劝其暂缓返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市、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要做好生产办公场地、员工居住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和弹性工作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对所有进入的人员进行体温探测。鼓励实行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人员流动和集聚风险。

(五)宣传教育到位。企业要制定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计划,在生产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六、问: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怎么办?

答: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章保险及工伤问题

一、问:因疫情影响广州市内用人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五)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第五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

第七条 补办社会保险业务.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条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问: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幸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算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如事后调查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感染,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问:广东省内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依据】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问:广东省内确诊新冠肺炎/确认疑似新冠肺炎员工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可以,由医保基金支付。国家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为确认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实行特殊的报销政策。

【依据】

1.《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一、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多措并举,加大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力度

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符合国家、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对于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开展“二次救助”,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员负担。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医保基金先行垫付个人负担部分再与财政结算。各地要严格把握特殊政策的适用范围,确保基金合理有效使用。

五、问:广东省内员工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染病算工伤吗?

答:如该区域被依法宣布为疫区,应当视为工伤。

【依据】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六、问: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外出故意不佩戴口罩/不做防护措施,算工伤吗?

答:不是工伤。

【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问: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被感染或因此死亡的,是工伤吗?

答:是的

【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八、问: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死亡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是否可以被评定为烈士?

答:可以。

【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6号)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结语】

以上是我们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并结合中央政府、中央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及以往的办案经验作出,主要适用于广东地区,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作为直接处理问题的准据,供各位参考,欢迎指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唇亡则齿寒,新冠无情,人间有情,我们倡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加强沟通,互相关怀,增进理解,我们要相信,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各类企事业单位有序复工复产,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只是暂时的,中国人民有强大的能力,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狙击战!

涉及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6.《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7.《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8.《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11.《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6号)

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13.《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14.《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5.《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

16.《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17.《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谢圣慧  何润榕  张晓燕  王武,广东合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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