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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举行研讨会对《律师法(修订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07-08-29 浏览数:7,759
近日,市人大向市律协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意见。市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即于7月16日中午举行研讨会对该草案进行讨论。会议由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主持,副主任陈晓朝,委员韦华腾、唐健锋、黄家章等出席了会议。
会上,参会律师对该草案第十二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作了详细分析,认为此规定实际上是允许没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业务,如此必然会对律师行业造成很大冲击,打破律师对有偿法律服务应有的垄断,使律师职业应具备的门槛和条件变相地大大降低,对法律的实施、社会的公正及稳定大为不利。同时,也必然会带来大量对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监管难等问题。鉴于此,委员会建议将此条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会议也同时研究了该草案第三十二条“……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在现实情况中,因是否已采取安全措施的标准掌握在有关机关手中,故必将导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权利不能切实得到保障。因此,委员会建议将“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的这一限制条件删除。
此外,会议还对该草案中的律师阅卷权、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业务范围等问题作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意见。会后,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并已反馈至市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