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430
2020年2月5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以下称“《意见》”)。通过对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意见》进行了学习讨论,现就如何依法、有效、科学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用法治思维和方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疫情方相关立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当前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级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需要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制定、实施应急管理措施。
为了给予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撑,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并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形成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法律依据,可以通过人大地方立法作出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近期,浙江、上海等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地相关决定,为通过人大“紧急立法”的方式、推动社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参考范例。
二、明确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动员社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落实省、市、区(县)、镇(街)和村(社区)五级疫情防控的工作责任,形成跨行政区域、跨管理层级的联防联控机制。
为了保障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基层,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明确作为基层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属地责任。同时,为发挥“群防群治”的力量,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生产经营企业、服务行业、互联网平台等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责和责任。切实做到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在党中央的领导、决策和部署下,能够动员全社会每一个细胞依法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去。
三、及时公开疫情防控信息,及时研判舆情回应社会关切
疫情防控信息报告和公布对社会安定、稳定人心至关重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发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普及疫情科学防控知识,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和具体防控工作,弘扬社会主旋律,传播抗击疫情正能量,营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疫情防控信息的互联共享,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规范发布疫情防控措施,找准疫情防控工作矛盾焦点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制定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与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更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各级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制定和实施涉及隔离观察、医疗保障、卫生检疫、交通管制、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时,应当找准疫情防控工作的矛盾焦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切记“照搬照抄”。在制定具有普遍实施力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发布相关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时,还应依法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和接受监督。
五、建立依法补偿奖励机制,统筹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管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拨付抗击疫情的专用财政款项、储备物资,和来自世界各地的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不同途径的捐款、捐赠的医用防护物资,通过各级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源源不断地输入抗击疫情的一线。同时,为配合抗击疫情需要,很多企业也配合政府抗击疫情需要,转产从事口罩、医用防护服等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供给,或提早返岗复工。对此,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财物的规范管理,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物资以及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公开、高效、有序,确保疫情防控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防止财物被截留、滥用、挪用和缓用。对于配合转产单位生产的物资,政府应依法提供优先购买、回购等保障措施。
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抗击疫情所采取的应急、临时措施中,需要征收、征用、占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时,应当依法进行,并采取补偿、返还、损害赔偿以及奖励等法定的补救措施。
此外,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10日,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各地驰援武汉和湖北的医护人员总数已超过15000人。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其休息的权利,并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六、强化疫情防控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反防控责任主体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出现违反党纪国法,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应当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法,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力度,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应急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个人有隐瞒病史或接触史、逃避隔离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纳入个人征信信息,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七、开展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提高疫情防控全民守法意识
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我国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疫情发生以来,暴力伤医、拒绝隔离、隐瞒病情、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问题时有出现。疫情防控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也需要每个人履行守法义务。开展全民普法,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才能充分发挥“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作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一方面,疫情发生以来,无论是个别地方出现的“瞒报迟报”、重点地区返乡人员信息被泄露、私自“截胡”其他地区防疫物资,还是个别机构“积压”防疫物资,或是某些企业擅自复工、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隐瞒旅居史等,凸显了个别地方、个别单位和人员在依法履职、遵守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方面的不足。疫情防控期间,积极为各级政府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疫情发生后,很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部分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患者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纠纷上升,事关百姓衣食住行的民生问题突出,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亟待依法解决,需要包括律师、公证员等在内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广泛参与,加大对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朱延 梁鹏,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