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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与瑞得西韦药物有关的专利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571

202024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以下简称“武汉病毒所”)在其官网对外发布一条重要科研进展信息——《我国学者在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详见:http://www.whiov.ac.cn/kyjz_105338/202002/t20200204_5497136.html),该研究表明,瑞得西韦和磷酸氯喹能在体外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研究论文于同日发表在《细胞研究》,并宣称针对瑞得西韦于121日递交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及PCT发明专利申请。

武汉病毒所的相关科研信息一经公布,随即引发广泛的争议,甚至相关行业人士亦对武汉病毒所的操作表示不解。在网络上武汉病毒所申请专利的操作也被戏称“不正经”,疫情当前,本文梳理了与瑞得西韦药物专利有关的七大问题,以让大家更好的了解药物专利及其申请。

一、瑞得西韦是什么药物?

瑞得西韦是吉利德科学公司早在2013年为应对埃博拉病毒研发的抗病毒药物,国内尚未上市,经查,吉利德科学公司已经取得多项专利,并仍然有申请已经处于公布状态,即专利壁垒是存在的。但根据最新报道,国内已获批开展临床实验。武汉病毒所的研究论文关于瑞得西韦的背景也提及它是最近被公认为是针对RNA病毒感染的有前途的抗病毒药物。

二、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了什么?

由于武汉病毒所的申请日为121日,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尚未公布,我们从公开渠道无法查询得知专利申请要求的保护内容,但从官方公布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以下的内容:

可以得知的信息是,武汉病毒所对外宣称申请的是针对已有的抗病毒药物“瑞得西韦(Remdesivir,GS-5734)”在对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用途方面的专利,而不是瑞得西韦药物专利。

三、药物已有专利,药物新用途还能申请专利?

已有药物新的用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相关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而禁止的理由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需要给予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专利审查指南》已经对此明示。但不能就此认定已知药物的新用途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实际上《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2.2节以及第4.5.2节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申请提供了支撑和依据。第2.2节规定,如果物质的医药用途系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第4.5.2节进一步规定,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抛开这些理论,以吉利德科学公司的申请为例,该公司在国内有大量关于药物新用途的授权发明专利。

四、吉利德科学公司会破坏武汉病毒研究所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吗?

当前吉利德科学公司未就瑞得西韦药物在对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这一用途申请专利,此外,据报道美国首例用瑞得西韦药物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时间是2020126日,晚于武汉病毒研究所的专利申请日期。至少目前没有信息表明武汉病毒研究所关于瑞得西韦药物新用途申请在此前已经被公开过。“新颖性”是专利授权所要具备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发明内容一旦被他人提前公开,在后提交的专利申请一般情况下将因丧失“新颖性”而无法获得授权。

五、疫情当前,瑞得西韦药物新用途应不应该被用于申请专利?

多数人对专利的第一印象是“无形财产”,专利权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合法垄断性质,由此难免引发人们对于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申请行为是否有追名逐利之嫌的探讨。

本文无意对此展开讨论,但认为相关的专利申请应当至少基于以下几点的考量:

1.瑞得西韦药物在国内未上市且具有专利壁垒,专利权人握有较大市场主动权,而该药的单价不菲,不考虑疫情周期和专利申请授权时长的情况下,专利的交叉也许能够为解决专利壁垒和药物价格问题提供方案;

2.申请专利是科研成果常见的固化形式,当今社会分工精细,专利申请通常有专利代理人协助完成申请材料的撰写,固化过程无须耗费科研人员过多精力;

3.疫情形势总体严峻, 武汉病毒研究所这一研究成果毕竟能够为战胜疫情带来一定的信心,但不应对此举进行过度解读,毕竟这仅仅是前期的科研进展,刚刚通过绿色通道展开临床实验。

六、武汉病毒研究所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如何?

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已知药物的新用途申请的审查,适用的规定包括第二部分第十章第2.2节以及第4.5.2节(详细规定见上文),这些因素包括,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此前吉利德公司将瑞得西韦用于埃博拉病毒引起的感染治愈,据称效果不佳。当然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是,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国家应急防控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同参与研发,后者如果作为此次专利申请的共同申请人,那么此次申请不排除具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即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包括后续的复审、无效程序具有保密性和程序的特殊性。武汉病毒所此次专利申请在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的条件下,存在授权可能性。

七、若瑞得西韦药物临床效果良好,如何应对其药物专利壁垒问题?

我国专利法已有明确规定,处于公共健康目的,对于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和出口的强制许可。不过我国专利法实施至今尚未有过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根据新京报的认证微博报道,吉利德科学公司就提供治疗所需药物与我国卫生部门达成了协议,这样看来当下尚且无需忧虑药物专利壁垒的问题。

药物对于人类疾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专利制度设立意义在于推广和运用新技术并激励发人,药物专利的存在有利于激励药企投入新药物的研发,以应对不断变化人类疫情,并且专利强制许可等制度的存在也能够让疫情紧急的情况下避免专利成为阻击疫情的绊脚石。

最后,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家对于瑞得西韦专利申请的讨论以及专利壁垒的忧虑可以暂时告一段落,无须作过多关注,关注的焦点还是要回归到疫情防控工作本身,人人积极做好疫情防控,争取早日取得疫情阻击战的胜利。

(作者: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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