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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租客因不能正常經營造成的損失可以找房東分擔嗎?
2020-03-02    瀏覽數:1,996

29日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廣東法院網》權威發布的《關於依法審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第六點明確指出:“應妥善處理合同糾紛。因疫情發生以及防控疫情應急措施等原因,導致買賣、租賃、旅遊、住宿、餐飲、運輸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可以根據約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沒有約定的,鼓勵和支持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經濟損失按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由此可見,租客不能正常經營造成的損失,可以找房東協商,按照公平原則要求分擔,但應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因疫情發生以及防控疫情應急措施等原因所致;

2、必須已達到合同不能履行或對租客權益已產生重大影響的程度;

3、租賃合同就此類情況無特別約定,如有約定應按照約定處理;

另外,筆者在此特別提醒廣大租客,為證明您是足夠善意的租客,在發生上述重大損失後,應首先根據上述通告的要求找您的房東充分、友好地協商;如協商不成,應先盡全力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同時,固定好損失重大以及與已履行與房東協商義務的證據,方可適時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損失。



(作者:龍華偉,廣東港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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