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

企业复工后的工作安排与薪酬待遇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1,547

疫情战事正酣,为打赢此“疫”,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广东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性文件延迟复工至2924时,并提出了合理且必要的复工复产“门槛”。目前已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陆续复工,部分因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和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也在抓紧研究如何合法降低用工成本,笔者接到许多咨询,现将“2924时之后”企业用工问题总结如下:

一、关于“2924时之后”的工作及休息安排

(一)按“停工停产期”执行

适用企业类型: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

该期间性质:在该期间企业为遵守政府疫情防控政策要求,选择暂时性的停产歇业,带有突发性和急迫性,未来有恢复经营生产的可能,区别于企业注销或提前解散。

问题引申:

Q:疫情并未影响企业全部业务,尚有部分业务在维持经营,对停产待岗的劳动者如何判定该情形的性质?

A:企业部分业务停产的,对于相应岗位的劳动者而言,亦应当属于停工停产的情形,不强求企业必须全部业务停止经营才能认定为停工停产。

可参阅(2016)粤07民终1584号案件:同方公司因生产淡季及自身经营原因安排部分部门的部分人员待岗,属于其应对市场风险的一种经营策略,应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其部分停工、停产的情形。

(二)按疫情发生前状态正常安排工作及休息

适用企业类型:

1、“特殊企业”是指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2、具备远程办公条件或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

该期间性质:在该期间“特殊企业”及具备远程办公条件或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在落实检疫查验、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正常安排职工工作及休息。

复工复产条件:深圳市、广州市、东莞市、佛山市、中山市企业复工复产条件可分别参阅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节后复工用工工作的通告》(第1号)、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中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有条件复工管理的通知》

二、关于“2924时之后”的工资计算

(一)特殊计薪

适用企业类型: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

计算方法: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生活费。(注意:不同地区的发放比例不同,上海市及天津市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江苏省、浙江省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陕西省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北京市、安徽省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二)正常计薪

适用企业类型:“特殊企业”、具备远程办公条件或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

计算方法:工作日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休息日不计薪。其中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在家办公,职工拒绝在家办公的(企业需收集好证据)可无薪。

三、关于“2924时之后”加班费的计算

(一)特殊计薪

适用企业类型: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

计算方法: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生活费。(注意:不同地区的发放比例不同,上海市及天津市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江苏省、浙江省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陕西省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北京市、安徽省执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二)正常计薪

适用企业类型:“特殊企业”、具备远程办公条件或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

计算方法:工作日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休息日不计薪。其中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在家办公,职工拒绝在家办公的(企业需收集好证据)可无薪。

四、困难企业工资支付应对方法

困难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五、降低工资成本方法

职工因交通限制等无法返岗,企业又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也可引导职工办事假手续、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由双方协商相应待遇。比如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注意保留证据)可以让职工休假,按约定保留职位,工资不发或少发。

六、特殊人员的工资标准

1、被隔离的职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可理解为不管是隔离治疗还是隔离观察(无论是否感染),隔离期间(含长期)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发放工资。

可参阅:《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2、隔离期结束后的职工

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医疗期内享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职工无病假证明,但仍继续在家休养的,企业可以指引职工休年休假或请事假,也可以与职工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

3、特殊人员的补助标准: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可参阅: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

附:广东省各地区疫情前后工作安排及工资待遇一览表




(作者:何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