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

抗疫克难,凝心聚力——浅谈疫情防控期间对重点疫区返城人员“居家或集中隔离”措施的几点看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2,082

2020123日,国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按“乙类管理、甲类控制”。同日,广东省卫健委发布消息称,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202027日,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以下简称“《3号通告》”),要求重点疫区抵穗人员必须接受严格居家或集中隔离健康管理,一律不得外出。近14天内所有重点疫区抵穗人员必须做好居家(含宿舍)隔离健康观察,不具备居家条件须在各区指定场所(含宾馆)实施集中隔离健康观察,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呼吸道症状,必须立即向居(村)委报告,由居(村)委工作人员指引其做好防护措施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迟报。对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或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居所的,将依法采取集中隔离措施;因拒绝接受居家、集中隔离健康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理解《3号通告》关于“重点疫区抵穗人员居家或集中隔离管理”的内容,笔者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疫情防控期间该项健康管理措施,进行分析和论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隔离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法定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

二、关于隔离的人员范围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法律规定对于甲类传染病的隔离措施主要对象是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3号通告》要求对重点疫区抵穗人员均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的健康管理,虽然扩大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范围,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发布一级警报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三、关于实施隔离措施的必要性

广州市作为包括武汉及湖北重要疫情发生地的流动人口输入的国家特大型城市,在面临即将到来的大客流集中返程的关键阶段发布《3号通告》是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相关政府部门采取必须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应当得以优先适用,符合目前广州这座超大城市的疫情防控现实,也能为各级职能部门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四、人文关怀应当到位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3号通告》中要求街(镇)、居(村)“对居家隔离人员落实‘八个一’管理及关怀”,体现了对重点疫情发生地抵穗人员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期间的人性化关怀。

五、关于法律责任

3号通告》发布后,所有市民和来穗人员应当遵守,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周磊  朱延,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