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 企业劳动用工粤十条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348
一、冠状病毒如虎下,春节假期顺延长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中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正常上班。”
二、不属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不用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计11天。未经法定程序,国务院办公厅无权修改。本次春节假期,是国家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
此次规定的延长假期属于带薪假期,各企业不得用年假抵充,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三、如遇必须排加班,参照休息日发放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先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不能安排补休的,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为休息日,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四、因疫未能准复工,优先安排休年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用人单位需注意,不得随意解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六、如在隔离合约满,自动顺延治疗毕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企业因疫经营难,稳岗补贴巧应对
(一)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三)企业停工停产:
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居家隔离不聚集,劳动仲裁可暂缓
(一)劳动仲裁时效中止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申请延期开庭
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审理期限顺延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九、医护人员第一线,国家保障紧跟随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社部门要全力以赴、认真及时地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十、全国上下一条心,雷神火神稳疫情
在这个特殊的春节期间,虽疫情无情,但社会各界万众一心,都在以自己的力量对抗着冠状病毒,“雷神山”、“火神山”防疫医院也在稳步建设,我们向战斗在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建设人员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而我们作为一群有为的法律人,听从号召,科学防控的同时,更愿意为社会、为广大劳动者贡献一份智慧,我们就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综合梳理,就劳动保障相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作者:朱滔律师团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