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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8年5月)
业务资讯
天河法院通告: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不得心存侥幸,逃避执行!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 决胜仗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现通告如下:
凡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自觉到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
一、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釆取以下制裁措施:
(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 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依法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将依法对其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或者单位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受到限制消费令约束的,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消费行为。
对违反消费令的被执行人处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联合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资、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三、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拘留、 罚款。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被执行人是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公诉或自诉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作为公职人员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除依法对其釆取上述强制措施外,将通过司法建议,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裁定的行为,则将按上述通告内容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我们严正敦促:被执行人要尽快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不要心存侥幸,逃避执行。
五、本院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本院举报、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对于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转自天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