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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浏览数:1,735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形势严峻,多项研究指向病毒源于“蝙蝠”,开始关注起“蝙蝠”,更引发全民对“吃野味的思考”。于202025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查处涉及野生动物违法违规行为十大典型案例,查处违法交易的“野味”涉及“棘蛙”、“鲎”、“果子狸”、“王蛇”、“水律蛇”、“乌梢蛇”、“滑鼠蛇”、“眼镜蛇”、“石金钱龟”、“禾花雀”、“娃娃鱼”、“狗獾”等野生动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有感于部分人群对“野味”的癖好,结合时事热点简要分析“吃野味”可能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

不以营利为目的,仅“自己食用”野生动物,

构成犯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即购买野生动物供自己食用,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存在依法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定罪处罚等风险。

“野味”不是野生而是人工驯养繁殖的,构成犯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即刑法上的“野生动物”,既包括野外生存的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也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为此,即使是购买、食用“人工驯养繁殖”的“野味”,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存在依法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定罪处罚等风险。



(作者:郭益铭,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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